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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5 13:2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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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全总劳动保险部


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全总劳动保险部


复函
平顶山特区总工会劳保部:
四月十二日来函收悉。对来函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矽肺病的待遇处理问题,除按国经周字100号文外,还应按劳动部与全总联合通知执行。矽肺病的待遇应按照期区和代偿机能分类予以处理。即:二三期矽肺病休养一年后为90%,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或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的按二三期矽肺处理。
单纯一期矽肺自愿回乡的、应从回乡时起就发给60%。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希请示省总工会解决。



1965年4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2000年4月14日 中编办函〔2000〕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