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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章程约定的强制转让股权规定效力性分析/库欢

时间:2024-07-08 22:5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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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章程约定的强制转让股权规定效力性分析

           作者: 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法学研究生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发生某种情况,其持有的股权应当转让”的情形,公司法并没有直接作出规范性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说明,强制性条款应当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该类规定的违反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东情况的不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所涉股东的情形,一般作以下处理:
  (1)《公司章程》效力对原始股东(发起股东)的约束。对这部分股东来说,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本身就是他们制定和认可的。对于这类股东,如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约定足可以成立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种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可以认定是股东通过章程约定了一个附条件的合同。那么,当一定条件成就时,这个约定即对该股东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通过修改章程而确立,而在修改章程的表决中,股东投的反对票。《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条款对此股东不发生效力。对于这类股东,虽然章程通过多数决得以通过,但笔者认为,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当及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事项。这一点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分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分红是股东个人利益,其分红权的变动,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实行多数表决制。公司章程是股东们之间的一个合同集合体,在这一合同中,股东投反对票的行为,即表明了该股东不同意这一条款,自然,该条款不应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
  (3)《公司章程》中对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的效力。这类股东,在受让股权前,章程这一条款就存在。对这一类的股东,笔者认为,只要该股东不明示同意受该条款的约束,该条款即不能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有人认为,只要该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即应当推定该股东同意接受章程条款的约束。笔者对这一观点不能苟同。首先,作为股权的处分权,涉及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并不是公司或股东整体的利益,以默认或推定形式对股东个人权益进行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股权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以默认或推定形式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电、华电、华能、大唐、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水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我国水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水电资源,是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构建稳定、经济、清洁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选择;也是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受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地方与企业盲目追求进度等影响,一些工程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受工作责任不落实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移民安置方案频繁调整、安置工作进度滞后等情况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正处在水电建设高峰时期,任务艰巨,为加强建设管理,促进我国水电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电工程前期设计工作
水电工程前期设计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主要任务是查明工程建设条件,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科学的建设方案和合理的移民安置方案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妥善安置移民的基础。
(一)科学制定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单位要加强重大技术问题的科研攻关,要专题研究涉及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处理好技术创新与工程安全质量的关系;根据我国水电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统筹考虑工程开发任务、工程建设条件、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
(二)合理拟定移民安置方案。设计单位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集镇规划等有效衔接,充分听取移民群众和地方政府意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拟定科学可行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设计深度要全面达到枢纽工程同等深度要求,并适度超前。
(三)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行业技术管理单位,要坚持技术管理机构的独立公正性,保持技术管理的科学有效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的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前期设计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对大坝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报告、工程建设方案等重要技术问题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对工作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
二、高度重视水电工程建设质量
质量是工程安全的基础和保障,是工程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前提。水电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关系到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落实建设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组建专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体系;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策划、技术质量、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工作,以投标单位的业绩和能力为主要评判标准,确定的中标价格应该符合国家规定;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同意;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如基础灌浆,要进行第三方检测;自觉接受相关行业、政府部门的监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产品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设计产品校审制度建设和执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要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充分发挥整体设计水平;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现场技术服务,根据现场地质等条件的变化优化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要充分论证。
(三)发挥好建设监理的作用。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监理责任。要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配备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监理力量。以工程质量控制为核心,坚持事前检查、过程控制和成果检测,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落实即时跟班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施工质量直接决定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质检机构,不断改进质量控制措施;要合理配置施工力量,禁止转包工程,不得违法分包;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杜绝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偷工减料;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制定专门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检查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
(五)发挥工程质量监督作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政府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质量监督职责。“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尽快建立适应市场、权责明确、监督有力的水电建设质量监督体系,发挥质量监督作用。
(六)认真落实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制度。水电工程验收是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安全鉴定是验收工作的依据和前提,经验收合格,水电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要组织安排好安全鉴定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据实提供工程安全鉴定和验收材料,严禁提供虚假资料。安全鉴定单位要深入现场检查,不断改进安全鉴定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安全鉴定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制度,对安全鉴定成果质量低劣以及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失误的,将视情提出警告或取消其资格。验收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验收管理办法,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验收程序。
三、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作为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不断创新思路,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事关移民利益的各项工作。
(一)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工作责任。省级政府全面负责移民安置工作,要加强对市(州)、县(市)政府移民工作的领导,整合地方各类资源,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工作;统一制定本省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及相应补偿补助标准等重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省级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该报原核准机关核准。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水电移民工作,研究制订落实移民政策的具体措施,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组织移民工程建设。
(二)加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地方政府要切实抓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将各项移民政策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移民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册等形式,让广大移民群众知晓和理解移民政策;要针对移民搬迁建房相对集中的情况,运用经济和价格等调控手段,合理控制安置区建材供应量与价格,保持库区和安置区良好的经济秩序。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推进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推广建立干部与移民对口帮扶制度以及干部包村包户机制;积极探索和试点推广移民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主体设计单位等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代建和总承包等多种形式,鼓励相关企业尽可能利用当地人工和材料,以加快移民搬迁进度,确保移民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设单位要积极参与移民安置工作。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能力,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移民脱贫致富。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沟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移民工作进展及时足额支付移民工作费用;根据地方各级政府要求,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移民工程建设工作。
(四)加强设计管理和综合监理工作。主体设计单位要全面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移民工程勘测设计等工作;要合理组织规划设计队伍,加强管理,确保质量;要加强移民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勘察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区选址安全合理。
综合监理单位要保持独立性,加强能力建设和现场工作管理,强化对移民工作进度、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移民工程招投标及资金运用情况、移民安置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移民安置区社会功能恢复和专项设施的配套建设等的监督,充分发挥综合监理作用。
(五)加强移民安置工作技术管理和政策研究。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做好移民前期规划设计工作技术咨询和审查工作基础上,要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的技术指导,不断总结移民工作经验,加强移民政策研究,完善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标准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移民工作的要求。
(六)加强移民干部培训和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移民干部培训,确保移民干部全面掌握移民政策,提高移民工作水平;重视移民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移民干部与移民群众的有效联系制度,融洽移民干部、群众的关系。要结合地区特点,利用库区资源,发展特色产业,为移民创造就业机会;要重视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让移民学到一技之长,安心就业,勤劳致富。
(七)建立移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移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移民参与、诉求表达、争议协商、风险评估,应急响应等机制,提高处置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平息事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尽其责,切实提高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促进我国水电建设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的水电发展目标。



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2〕25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7月1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酒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省上审查、审批的事项外,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下列事项也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一)具有所属专业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
  (三)具有5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四条 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二)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六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的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要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咨询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符合条件、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咨询评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询评估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方案、工程设计、投资规模评估;
  (五)节能方案评估;
  (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七)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八)经济影响评估;
  (九)社会影响评估;
  (十)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后评价。
  第九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十条 对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后评价或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