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业经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薄熙来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生产、加工的食品。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是指清真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清真食堂从事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卫生、商品流通、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受民族工作部门的委托,参与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主理厨师、采购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主要岗位的人员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占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生产单位不少于25%,经营单位不少于50%。
第六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设立清真牛羊屠宰场的,除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向省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
受理申请的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省民族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因故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还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转让或倒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经清真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其中清真牛羊屠宰场的刀师傅和清真饮食行业的厨师、面点师,由市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培训。
第九条 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应当到持有《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牛羊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
第十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和伪劣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销售。
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的器具、车辆、库房等应当专物专用、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清真牛羊屠宰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实行同步检疫,严格遵守清真习俗,机械化屠宰时应当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习俗要求。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清真标识。
第十二条 清真食品的包装物、标识以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字号及其食品名称,不得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
第十三条 从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清真牛羊肉和其他清真食品,应当持有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清真食品市场供应非清真牛羊屠宰场生产的牛羊肉及其他非清真肉类产品。
任何人不得将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本规定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
(二)因故不再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未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清真标志的;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
(四)无产地证明销售从省外购入的清真牛羊肉类和其他清真食品的;
(五)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牛羊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的;
(二)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的;
(三)清真食品的食品名称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或图像的;
(四)清真牛羊屠宰场屠宰牛羊不符合清真习俗的;
(五)生产、经营清真牛羊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
第十九条 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倒卖《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标志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收缴《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标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向清真食品市场供应非清真牛羊屠宰场生产的牛羊肉及其他非清真肉类产品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销售,或者生产经营伪劣清真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将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民族工作部门提请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民族工作部门及清真食品行业管理组织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2000-11-14
教基[2000]35号
早在1984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计算机的普及要从娃娃做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高中阶段的学校和有条件的初中、小学普及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技术教育。”为了进一步贯彻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和劳动者,教育部决定在全国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程。
现将《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
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
一、课程任务和教学目标
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信息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对人类日常生活和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通过信息技术课程使学生具有获取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伦理和社会等问题,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把信息技术作为支持终身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手段,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打下必要的基础。
信息技术课程的设置要考虑学生心智发展水平和不同年龄阶段的知识经验和情感需求。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教学内容安排要有各自明确的目标,要体现出各阶段的侧重点,要注意培养学生利用信息技术对其他课程进行学习和探讨的能力。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各类学科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各学段的教学目标是:
小学阶段
l、了解信息技术的应用环境及信息的一些表现形式。
2、建立对计算机的感性认识,了解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培养学生学习、使用计算机的兴趣和意识。
3、在使用信息技术时学会与他人合作,学会使用与年龄发展相符的多媒体资源进行学习。
4、能够在他人的帮助下使用通讯远距离获取信息、与他人沟通,开展直接和独立的学习,发展个人的爱好和兴趣。
5、知道应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系统及软件,养成良好的计算机使用习惯和责任意识。
初中阶段
l、增强学生的信息意识,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工作和社会的影响。
2、初步了解计算机基本工作原理,学会使用与学习和实际生活直接相关的工具和软件。
3、学会应用多媒体工具、相关设备和技术资源来支持其他课程的学习,能够与他人协作或独立解决与课程相关的问题,完成各种任务。
4、在他人帮助下学会评价和识别电子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
5、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能够遵照法律和道德行为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
高中阶段
l、使学生具有较强的信息意识,较深入地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工作、社会的影响。
2、了解计算机基本工作原理及网络的基本知识。能够熟练地使用网上信息资源,学会获取、传输、处理、应用信息的基本方法。
3、掌握运用信息技术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
4、培养学生选择和使用信息技术工具进行自主学习、探讨的能力,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应用的能力。
5、了解程序设计的基本思想,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6、通过与他人协作,熟练运用信息技术编辑、综合、制作和传播信息及创造性地制作多媒体作品。
7、能够判断电子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
8、树立正确的科学态度,自觉地按照法律和道德行为使用信息技术,进行与信息有关的活动。
二、教学内容和课时安排
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内容目前要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主(教学内容附后)。教学内容分为基本模块和拓展模块(带*号),各地区可根据教学目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两类模块中选取适当的教学内容。
课时安排:
小学阶段信息技术课程,一般不少于68学时;
初中阶段信息技术课程,一般不少于68学时;
高中阶段信息技术课程,一般为70-140学时。
上机课时不应少于总学时的70%。
三、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必须以教学目标为依据,本着对发展学生个性和创造精神有利的原则进行。
教学评价要重视教学效果的及时反馈,评价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要鼓励学生创新,主要采取考查学生实际操作或评价学生作品的方式。
中学要将信息技术课程列入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实行等级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教育部门组织信息技术的等级考试的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也可考虑作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科目。
附:课程教学内容安排
课程教学内容安排
小学
模块一 信息技术初步
(1)了解信息技术基本工具的作用,如计算机、雷达、电视、电话等。
(2)了解计算机各个部件的作用,掌握键盘和鼠标器的基本操作。
(3)认识多媒体,了解计算机在其他学科学习中的一些应用。
(4)认识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道德和责任。
模块二 操作系统简单介绍
(1)汉字输入。
(2)掌握操作系统的简单使用。
(3)学会对文件和文件夹(目录)的基本操作。
模块三 用计算机画画
(1)绘图工具的使用。
(2)图形的制作。
(3)图形的着色。
(4)图形的修改、复制、组合等处理。
模块四 用计算机作文
(1)文字处理的基本操作。
(2)文章的编辑、排版和保存。
*模块五 网络的简单应用
(1)学会用谢览器收集材料。
(2)学会使用电子邮件。
*模块六 用计算机制作多媒体作品
(1)多媒体作品的简单介绍。
(2)多媒体作品的编辑。
(3)多媒体作品的展示。
初中
模块一 信息技术简介
(1)信息与信息社会。
(2)信息技术应用初步。
(3)信息技术发展趋势。
(4)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道德和法律问题。
(5)计算机在信息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6)计算机的基本结构和软件简介。
模块二 操作系统简介
(1)汉字输入。
(2)操作系统的基本概念及发展。
(3)用户界面的基本概念和操作。
(4)文件和文件夹(目录)的组织结构及基本操作。
(5)操作系统简单工作原理。
模块三 文字处理的基本方法
(1)文本的编辑、修改。
(2)版式的设计。
*模块四 用计算机处理数据
(1)电子表格的基本知识。
(2)表格数据的输入和编辑。
(3)数据的表格处理。
(4)数据图表的创建。
模块五 网络基础及其应用
(1)网络的基本概念。
(2)因特网及其提供的信息服务。
(3)因特网上信息的搜索、浏览及下载。
(4)电子邮件的使用。
*(5)网页制作。
*模块六 用计算机制作多媒体作品
(1)多媒体介绍。
(2)多媒体作品文字的编辑。
(3)作品中各种媒体资料的使用。
(4)作品的组织和展示。
模块七 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
(1)数据在计算机中的表示。
(2)计算机硬件及基本工作原理。
(3)计算机的软件系统。
(4)计算机安全。
(5)计算机使用的道德规范。
(6)计算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高中
模块一 信息技术基础
(1)信息与信息处理。
(2)信息技术的应用。 .
(3)信息技术发展展望。
(4)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5)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道德和法律问题。
(6)计算机系统的基本结构。
模块二 操作系统简介
(1)操作系统的概念和发展。
(2)汉字的输入。
(3)用户界面的基本概念和操作。
(4)文件、文件夹(目录)的组织结构及基本操作。
(5)系统中软硬件资源的管理和维护。
(6)操作系统简单工作原理。
模块三 文字处理的基本方法
(1)文本的编辑。
(2)其他对象的插入。
(3)特殊效果的处理。
(4)版式设计。
模块四 网络基础及其应用
(1)网络通信基础。
(2)因特网及其提供的信息服务。
(3)因特网上信息的搜索、浏览和下载。
(4)电子邮件的使用。
(5)因特网上其他应用。
(6)网页制作。
*模块五 数据库初步
(1)数据库基本概念。
(2)数据库的操作环境及其操作。
(3)数据的组织与利用。
模块六 程序设计方法
(1)问题的算法表示。
(2)算法的程序实现。
(3)程序设计思想和方法。
*模块七 用计算机制作多媒体作品
(1)多媒体制作工具及其特点。
(2)各类媒体资料的处理与使用。
(3)多媒体作品的制作。
(4)多媒体作品的发布。
模块八 计算机硬件结构及软件系统
(1)信息的数字化表示。
(2)计算机的硬件及基本工作原理。
(3)软件系统简介。
(4)计算机的安全。
(5)计算机使用道德规范。
(6)计算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