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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张荣安

时间:2024-06-28 05:2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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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的两种基本形式,都具有公司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有限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两种公司的股东都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对公司只有股权,按股权的多少受益,投资多,享受的权利就大,承担的风险也大;投资少,享受的权利就小,承担的风险也小。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又是不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五方面:
  一、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以及资合因素不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向社会募集资本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上限。股东虽然多,但不参预具体管理活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最少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客观上要求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一般都互相熟悉,并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二、注册资本数额、要求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或者募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东的股权用持有相同等额股票的多少来表示。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通过投资占总资本比例大小由公司开具出资证明来表示。
  四、股份转让限制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发生效力,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对股东只发给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向股东之间的人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才能转让。
  五、商业秘密的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要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章程、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认股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募集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一并声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依法审查验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保定律师张荣安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决策后,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也要清醒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在个别地方民政部门还落实的不够好
,程度不同的存在着认识不足、方法不对、措施不力的问题,农民对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养老保险工作的强迫命令等问题有所反映。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精视,最近,民政部做出了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现通知如下:
一、民政工作中凡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的“约法三章”规定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近几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变,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准恢复。凡在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和政策一律废止。
(二)从现在起,暂停一切涉及加重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批。今年任何单位和部门决不能要钱要物。对擅自出台的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已经向农民非法收取的款物,要在年内清退完毕;对乱开口子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从今年开始,各地区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不允许突破5%。特别是受灾严重地区的农民负担绝对值必须控制在上年额度之内,不得突破。该减免的一定要按程序减免。
二、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抓好减轻农民负担的两项政策的落实:
(一)婚姻登记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决不允许搭车收费。其它部门要求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一律拒绝。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属于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开展工作要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强化管理,促使农民自觉行动,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或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不强行开展养老
保险。
三、集中一段时间,自查自纠:一查明令取消了的负担项目和收取方法有哪些又恢复执行了,二查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出台了哪些新项目,三查向农民非法收取的款物是否已全部清退。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制定出整治措施,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厅(局)于1996年2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部。
四、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肃纪律,负起责任,把减轻农民负担当成当前一件大事、要事、急事抓好。为此,民政部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放到“与党中央政治上保持一致”的高度上来,严肃对待。
(二)严肃政治纪律。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于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责任,坚持民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担负起直接的责任。
(四)要有全局观念,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对下面不要提过头的要求。



1995年12月19日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

国家商检局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

(1993年1月2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员的管理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国际间相互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由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定合格,予以批准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员可以接受注册的评审机构的聘任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资格准则

  第四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主要是依照ISO10011—2《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第二部分:审核员资格准则》标准进行。

  第五条 主任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大专或大专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三)经验: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四)个人素质: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和组织能力。

  (五)行为准则: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第六条 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中等或中等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三)经验:评审员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经历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过程;应了解有关产品制造、检验方面的知识和标准;

  (四)个人素质:评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

  (五)行为准则:评审员候选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认可

  第七条 要求成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正式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报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定小组进行评定。

  第九条 评定小组对评定合格的评审员做出评定报告,经工作委员会批准认可后向国家商检局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发给评审员资格证书。

  评定结果由工作委员会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否则,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对已注册的评审员实行监督管理,组织评定小组定期检查评审员的工作,并可根据检查结果对评审员资格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在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该评审员作出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一)循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员资格证书由国家商检局制定。评定认可实施细则以及申请书、通知书、评定报告等由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