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简述合同的一般效力/韩召峰

时间:2024-07-04 23:0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述合同的一般效力

韩召峰


  运输合同的效力,即指运输合同关系中,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拘束力。因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承运人的门儿为旅客或托运人的权利,反这亦然。同时,对客运、货运及联运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下还有具体论述。故此处所谓运输合同的效力,主要指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一般性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到约定地点;支使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或货物运送到目的所需的时间。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毛毛雨,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磅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韦责任。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化损害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所谓按照约定地点履行,是指承驼人应当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约定地点是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托运人指定的、承运人认可的运输目的地。在旅客所持有的各种票证止,或承运人填发的运输单据、提货单据上,均明确载明了客货的天达地点。承运人应将客货过送到约定地点,否则,旅客或托运人或收化人的运输目的无法实现。承运人不履行定地点运送客化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的收货人的义务。如果承运人交付对象的错误,托支人的运输目的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支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2.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造成的除外。
  运输路线是承运人承担运输业务所需经过的路线。在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票证上,以及货物运输的运输单广播剧 上,一般对运输路线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在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领域,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为了运输安全、使得和快捷,对运输路线往往都有统筹的计划和安排。承运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化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同?,承运人未按规定多收的杂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也有权拒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试行《专业证书》教育的几点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试行《专业证书》教育的几点意见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和国家教委[87]教成字006号文件关于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有关规定,做好民政系统专业证书教育的试行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专业证书》的性质与作用
《专业证书》制度,是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对已在民政系统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们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专业证书》教育属于大、中专层次的成人教育,但《专业证书》既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中等专业毕业证书,它是对已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或中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只在民政系统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专业证书》教育,既可激发广大民政干部钻研业务、学习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又能稳定民政干部队伍、提高民政干部的专业素质。
二、学习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确属各级民政部门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参加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人员,必须具备在本专业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文化程度。
(三)参加中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的人员,必须具备在本专业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
(四)入学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
凡符合以上入学条件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承办院、校的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
三、审批程序
大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由我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或由国家教委(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设有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中专《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由我部所属各中等专业学校、省属民政学(干)校或地方设有相关专业的中专学校承办。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不鼓励跨省(市)招生。
我部所属院校须经人事教育司批准方可跨省(市)或在全国招生。
需实行《专业证书》教育的各级民政部门,在落实承办学校时,应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部人事教育司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班。承办《专业证书》的学校,不得在无用人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擅自招生、办班。
四、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民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目前民政系统各类学校所设的专业确定。大专层次可开设民政专业,中专层次可开设民政管理、民政企业管理、财会、社会保障等专业。
如因实际情况需开设其他专业,各级民政部门可委托当地有关院校承办,并报送我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岗位专业知识的要求制定,要突出专业的特点。一般开设8—10门课程,理论教学时数不低于800学时。
大、中专层次《专业证书》教学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由我部统一制定。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部颁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在课程设置、教学时数、教材选用上应和部颁教学计划基本相同。承办学校具体实施的教学计划要报部审查备案。
教学班的办班形式与学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五、证书的颁发
《专业证书》由部统一印制。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成人大、中专教育《专业证书》。
由部属院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证书》的教学班,经部人事教育司批准后,发给《专业证书》。
由地方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为民政系统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经我部人事教育司审核认可,方可颁发《专业证书》。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我部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进行试点。要从严要求,保证质量,控制招生规模,防止一哄而起。



1989年4月8日

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各上市公司须按本准则规定编制、呈报并刊登中期报告。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中期报告正文
(1)财务报告;
(2)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3)重大事件揭示;
(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5)临时股东大会简介。
2、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中期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报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
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如果境内、外中期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且无法遵守上述原则的,应将境外中期报告的文本列为备查文件。
已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或其他类型的境外股票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在境外对其信息披露无特定要求时,该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中期报告的外文本。中期报告的外文本应为中文本的译文。公司应努力保证译文的准确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
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中期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中期报告各十份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将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除在报刊上
刊登之外,公司可不再以其他方式披露中期报告。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中期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中期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报送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中期报告所用的纸张应有良好的质量,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八)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地方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中期报告正文
(一)财务报告
1、财务报表
公司在中期报告中提供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是简化的财务报表,也可以是完整的财务报表。
简化的资产负债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流动资产
(2)长期投资
(3)固定资产净值
(4)在建工程
(5)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6)资产总计
(7)短期负债
(8)长期负债
(9)股东权益
(10)少数股东权益
简化的利润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主营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利润
(3)其他业务利润
(4)利润总额
(5)应交所得税
(6)税后利润
应提供的其它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每股收益率
(2)净资产收益率
(3)每股净资产
(4)每股现金股利(在中期预分现金股利的情况下)
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公司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利润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去年的相同期间。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及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若公司持有其他企业50%以上权益的,有条件的公司应与其控股企业编制合并报表。
2、财务报表注释
如果在报告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此)发生的,应通过财务报表注释加以说明: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方法发生了变化;
(2)报告主体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而发生了变化;
(3)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及负债类项目与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对应各项目相比、利润表各项目与上年同期利润表相同项目相比,变化达到30%以上(含)以及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类项目发生的变化;
(5)在报告期内有新的大额借款发生或对原债务进行重组;
(6)已知但尚未发生的重大或有事项。
财务报表注释也应符合本节第一条所列的各项准则、制度和规定。
本节提供的财务报告,除非特别情况外,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在表头下面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同时,公司全体董事必须确保该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互一致,除非已在中期财务报告注
释内加以说明。
如果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公司必须如实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公司在中期报告的其他章节所披露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在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包含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应与本节的财务报告一致。
(二)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1、上半年经营情况的回顾
本节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较简要地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报告期内取得的成绩与进展。如果实际经营结果与原经营计划目标存在重大差异,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说明。
2、下半年计划
本节主要叙述公司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营计划,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公司按照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将要在下半年继续施行的项目安排;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三)重大事件揭示
本条须列示根据《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报告期内已发布了重大事件公告,此处可将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情况简要叙述。
公司在本报告中须特别注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当事人参与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事务。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的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四)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本条介绍公司在报告期末股票与股东的情况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报告期内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及股票的派生产品、拆细或合股、可转换债券转换情况、以及发行在外的股票的其它变化情况。
2、股权结构情况:应陈述报告期截止日的股权结构——即以数量和比例表示国家、法人、个人等各类股东持有的股份和外资股份。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期末持有量如实填写。
(五)临时股东大会简介
凡在本报告期内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将董事会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和作出表决的事项以及会议的日期作出简要报告。如果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董事会,应列出新当选的董事姓名、任期以及留任的董事姓名和任期。如果报告期内没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应明确陈述:“本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为公司在披露中期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备置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中期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原本;
(二)报告期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送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三)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19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