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的内在联系探讨/张碧波

时间:2024-05-29 14:2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的内在联系探讨
             
  文化育检是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的一项新思路、新举措。它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更新检察干警的观念,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从而使检察干警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那么,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的素质有哪些内在联系呢?笔者对此问题作肤浅探讨。
  一、文化育检的内涵与功能
  正确认识检察文化,准确把握文化育检的内涵,对于践行文化育检理念,提高干警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文化育检的内涵。
  (一)文化育检的内涵
  自从高检院2001年提出“文化育检”以来,检察系统乃至社会各界都对“检察文化”给予了高度关注。所谓“检察文化”,是在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广大检察干警所普遍接受和遵守的价值观念、执法理念、职业道德、行为规则和其他文化的总和。它包括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四个层面。而“文化育检”,就是运用先进文化对检察干警进行教育、引导、激励、规范和塑造,提升检察队伍文化层次,优化检察管理,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丰富检察文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发展,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从本质上讲,文化育检是一种管理,它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在管理理念上具有科学性。这种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上,即在文化育检过程中,把人作为重要的、决定性的因素摆在首要位置,用先进的文化培育干警,改善干警的价值观,提高干警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加强人文关怀,坚持从优待警,改善干警生活和工作质量,充分肯定个人追求各方面利益的合理性,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营造有利于干警发展的环境,使其潜力得以激活释放,智能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在管理模式上具有开放性。与传统管理模式的封闭性拘泥固执不同,文化育检通过创新检察物质文化、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素养文化、行为文化等先进的检察文化,在浓厚的检察文化培育、渗透、感染下,潜移默化地对检察干警产生导向、凝聚、规范、激励等作用,夯实干警的思想根基,培养干警的创新精神,拓宽干警的知识视野,激发干警的创造兴趣,贯通干警的思维空间,使广大干警认同、接受并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念、执法理念、道德准则和行为方式。
  三是在管理手段上具有柔韧性。管理不能靠高压、强制和惩罚,而要靠先进文化的渗透所产生的自律意识而形成。通过文体活动、专题讲座、家属联谊、个别座谈、论文探讨、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培育先进的检察文化,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包括言谈举止、工作作风、待人接物、执法办案作风等等,提高干警的文化品位,丰富检察文化的内涵,使干警坚定检察职业信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常修为检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
  (二)文化育检的功能
  文化育检,似乎是无形的,而力量却是无穷的。它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培育主流精神、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使其内化为检察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干警的追求和自觉行动,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素质和文化品位,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是塑造队伍的精神风貌。在开展文化育检过程中,通过营造一流的环境、建立高效的工作秩序、制订执法标准和行为规范等一系列检察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的培育,在潜移默化和陶冶情操中培养检察干警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执法观,建设良好的团队作风和群体意识,从而形成振奋精神、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努力工作的精神风貌。
  二是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文化育检立足于检察工作实际,并体现在许许多多具体的活动和形式之中,在这种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中,检察干警可以借助各种形式和平台去学习交流,展示自我,进而达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全面促进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是增强队伍凝聚力和班子感召力。文化育检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等活动,增强干警的集体主义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把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融会贯通,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由于“文化育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使检察文化充满了人文关怀,使干警在工作、生活中时刻感受到集体的力量和温暖,大大增强领导班子在团结、领导和管理队伍中的感召力和向心力。
  四是促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检察队伍的精神面貌改变了,凝聚力增强了,进取奉献精神养成了,检察干警就会以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学习之中,恪尽职守,忘我工作,从而推动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检察队伍精神面貌的改变和检察工作水平的提升,无形之中又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文化育检的方式
  文化育检的方式很多,载体也多种多样,检察机关可根据自身情况、特点及需要,打造、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文化传输体系,丰富和繁荣检察文化建设,孕育先进的政治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及精神文化,提升检察干警的文化层次和综合素质,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笔者认为,文化育检的方式主要有:
  (一)以培育人才为目的,大兴学习之风。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干警”活动,通过文化的滋养和熏陶,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真正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追求和一种境界,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思想,做到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努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培育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逐步形成勤于学习、乐于求知、独立思考和勇于探索的风气,把外聘专家与检察业务骨干同堂授课结合起来,把挂职煅练、外出培训与学习汇报结合起来,把学习与办案、学习与业务工作指导有机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创新工作的理论、指导工作的本领,进一步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使每位检察干警都能将其内在潜力和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推动检察工作跨越发展。
  (二)以培育形象为目的,规范行为模式。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机关作风、精神风貌、文明举止、公共关系的动态反映。检察机关实施文化育检,要加强检察行为文化建设,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着力点,不断增强检察干警践行“八荣八耻”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努力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让检察干警知所守、知所辨、知所拒,慎独、慎微、慎初、慎友,注意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要提倡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引导干警筑起牢固的主观防线,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模范地遵纪守法,管住小节,挡住诱惑,真正做到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永葆积极向上的行为模式。
  (三)以培育机制为目的,完善检察制度。检察工作不仅包括检察业务类工作,还包括检察事务类工作、综合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各项检察工作要依法进行,除遵守法律规范以外,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就成为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第二种方式和手段。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管理理念,用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用制度规范检察业务工作和综合部门的服务职能,用制度实现人性化管理。检察机关在建立各种制度时要体现出依法治国的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制度上强制和引导干警学习先进文化,旗帜鲜明地激励干警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层次,以制度文化来引导和保障文化育检。
  (四)以培育文化为目的,繁荣检察文化。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发展动力之源。“文化育检”的提出,为繁荣检察文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检察机关要利用“文化育检”这个契机,在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中积极变革,赋予其时代的内涵和动力;在对外来文化的吸纳中积极创新,赋予检察机关本身的特性与张力。在创新和发展检察文化时,一定要突出弘扬法制的主题,将法制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并有机融合起来,做到与时俱进,主题常新,积极促进检察机关政治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使检察文化成为富有特色的先进法律文化的代表。
  三、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的内在联系
  文化育检,就是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提升检察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塑造检察官职业形象为目标,以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主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为检察工作科学、协调、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不竭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检察干警素质的提高,又能极大地繁荣检察文化,促进文化育检的深入发展。
  (一)文化育检能够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检察干警政治素质的提高,又推动检察理念文化的繁荣。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检察工作主题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将检察文化建设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之中,以主题教育引导干警,使干警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主题和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使干警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牢固树立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理念,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使干警对检察机关的政治任务、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能够准确定位,不断增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反过来,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提高了,就能端正执法思想,自觉革除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甘当公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切入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能转变执法观念,廉洁执法,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在运用执法权力时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切实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就能增进执法感情,文明执法,通过深入开展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教育,打牢广大检察干警执法为民的感情基础,时时处处坚持和谐执法、为民执法,从而有力地繁荣检察理念文化。
  (二)文化育检能够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检察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又促进检察行为文化的繁荣。通过广泛开展练、学、用相结合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技能培训以及“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检察官”等各项活动,继续推进以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为重点的分类培训,将业务学习交流、检察理论研讨、业务技能竞赛、干警教育培训和各类文化活动紧密结合,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文化育检的载体,促使干警形成学业务、钻业务、比业务的劲头,培养和引导检察干警逐步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实战技能和业务素质。检察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使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初查、侦查、起诉等环节都重证据,靠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树立程序意识,严格遵守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遵守法律程序;树立人权意识,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办案过程中,正确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证据是否充分和可信等等,从而增强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本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这在无形之中又形成了检察行为文化。
  (三)文化育检能够提高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检察干警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又带动检察素养文化的繁荣。在开展文化育检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载体,如召开先进典型报告会、学习会、专题培训和讲座,坚持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充分运用反面典型特别是检察机关违法违纪干警案件剖析相结合的办法,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还可以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总支、党支部学习会等等,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以一种无形的、润物无声的、非正式的和非强制的行为准则来引导和教育干警大力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培养和塑造检察干警“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良好职业道德品质,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责、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提高了,能够自我规范、自我修正、自我约束,模范遵守廉洁从检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定职业信仰,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积极履行检察干警的职责和义务,自觉执行检察行为规范,从而促进检察素养文化的繁荣。
  此外,文化育检还通过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开展形式活泼、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体育活动等各种载体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文化、身体等各个方面的素质。因此,可以形象地说“文化育检是土壤,干警是树干,素质是果实,只有土壤肥沃了,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3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化市场包括:
  (一)歌舞娱乐市场:
  1.舞厅(含夜总会、餐伴舞等);
  2.歌厅(含配有乐队、歌手演奏、演唱的酒吧、咖啡厅、餐厅等);
  3.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咖啡厅、餐厅、KTV包间等);
  4.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活动及场所。
  (二)游戏娱乐市场:
  1.电子游戏活动场所;
  2.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含模拟)活动场所;
  3.棋牌室、健身房;
  4.娱乐性射箭、射击(非金属弹丸)活动场所;
  5.其他营业性游戏娱乐活动及场所。
  (三)演出、展览市场:
  1.本市及外地来本市进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2.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中的乐队、歌手和其他文艺表演形式的演唱、演奏、演出及为演出服务的音响、灯光操作等活动;
  3.文艺、时装、健美等营业性演出活动;
  4.企事业单位的业余文艺演出团队、鼓乐队、仪仗队进行的长期或临时性的营业性演出及礼仪表演活动;
  5.民间流散艺人的街头和室内演出活动;
  6.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个人入境的正式及非正式文艺演出;
  7.各种有偿文艺比赛和募捐演出;
  8.各种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
  9.其他营业性演出和展览活动。
  (四)音像市场:
  1.文艺录音磁带、唱片、唱盘的发行、销售和租赁;
  2.文艺录像磁带、视盘的发行、销售、租赁和放映;
  3.其他音像制品的发行、销售、租赁和放映。
  (五)书报刊市场:
  1.书籍、画册、期刊、杂志、报纸的发行、销售和租赁;
  2.年画、挂历、图片、贺卡的发行和销售;
  3.古旧书画的收售;
  4.其他文化艺术印刷品、复制品的发行、销售和租赁。
  (六)美术、工艺艺术品市场:
  1.美术、工艺艺术品的销售;
  2.国家允许的字画的装裱与销售;
  3.国家允许的文物的销售。
  (七)文艺培训市场:
  1.舞蹈、声乐、器乐、时装模特的培训学习;
  2.书画、工艺美术的培训学习;
  3.其他文艺表演和造型技能的培训学习。
  (八)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营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设施设备资料;
  (四)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经营管理章程。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区属企事业单位、部门、团体及个体进行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必须持证明文件向当地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当地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备案后,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副本;
  (二)中央、内蒙驻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市属各部门、群众团体及外地来本市进行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必须持所需证明文件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歌舞娱乐、游戏娱乐、录像放映场所还须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四)含有餐饮项目的文化经营活动,必须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
  (五)申请人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六)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在一周内予以明确答复。


  第六条 营业前,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和经营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经营负责人考试合格后发给《文化市场负责人资格证》;灯光、音响操作人员,演奏、演唱、舞蹈、时装、健美等表演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文化市场演出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上述证明齐全后,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正本,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申请人方可正式营业。


  第八条 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化市场的布局、档次及内容要进行合理的调控和管理。经各旗(县)、区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及场所必须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备案,未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备案的文化经营活动及场所,各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高扬主旋律,表现严肃、高雅的文艺形式的经营活动及中、低档活动场所,在审批、发证及收取管理费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对盲目追求高档次、高消费的项目,采用从严审批和收取高额管理费的办法加以抑制。

第三章 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歌舞娱乐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餐伴舞厅及卡拉OK舞厅舞池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餐、舞要隔离;
  歌厅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个情侣座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每个KTV包间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情侣座必须有透明门窗;
  (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0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经营歌舞娱乐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表演人员及灯光音响师;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以外的营业性活动;
  (五)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六)不得用色情服务或变相色情服务的方式招徕顾客。


  第十二条 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容纳百人以上的歌厅、舞厅必须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四章 游戏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游戏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游戏厅的面积必须在20平方米以上;电子游戏机台数每活动厅不少于10台;
  (二)台球活动厅的面积必须在45平方米以上,每厅台案数不少于3台,每台案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游戏活动的露天场地,不能设在城市的主要街道两旁以及居民住宅区内和办公楼下;非主要街道两旁的露天游戏场地必须离道路15米以外。


  第十四条 经营游戏娱乐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指定地点和场所按经营范围亮证经营;
  (二)游戏娱乐场所必须离中、小学校门200米以外;游戏厅门前必须悬挂“非国家统一节假日谢绝中、小学生入内”的标牌,并不得对外扩音;
  (三)单项娱乐活动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午夜十二点;露天卡拉OK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午夜十一点;综合娱乐活动场所及单项娱乐活动场所节、假日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向原发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时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严禁设置老虎机、苹果拼盘机、角子机或与之相类似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

第五章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录像放映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放映厅面积必须在40平方米以上,观众出入口和观众席通道净宽不小于1.2米,门向外开,不设门槛,放映中不准上锁;
  (二)观众席必须为固定靠背座椅,放映厅有良好的通风、应急照明和适当的放映照明设施,设有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备有防火设备。


  第十六条 音像市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像厅外的广告、音响设备,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室外低音喇叭不得在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3时、夜间11时至凌晨6时对外开放或做广告宣传;
  (二)内部使用的资料性音像制品,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放映,不得进行营业性放映;
  (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音像制品,禁止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观看;
  (四)具有强烈感官刺激、宣传色情裸露、淫秽、暴力或详尽展示犯罪手段及过程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营业性放映;
  (五)违章出版和擅自翻录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营业性放映;
  (六)非经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以及转让的电影录像带和电影视盘,不得进行营业性放映;
  (七)录像放映质量要达到技术要求,保证声音、画面清晰稳定。


  第十七条 录像放映和录像带的发行、销售、租赁等经营活动只限于文化和广播电视系统。


  第十八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音像管理处,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审查本市音像市场发行、销售、租赁的音像制品,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音像市场。
  (一)凡在本市文化市场内发行、销售、租赁与放映的录像带、卡拉OK带、视盘等影像制品,经营者必须先将进货来源、目录、数量及样本报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没有备案审查的影像制品不准发行、销售、租赁与播放;
  (二)凡主动送交样本而未获批准的影像制品,做消磁处理后,退还经营者;
  (三)应当审查的音像制品必须交纳审带费。

第六章 书报刊的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书报刊零售店、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区主要街道上的书报亭外装修要美观大方,露天书报摊必须定点设摊,整齐划一,不得随意摆设;
  (二)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正式批准的二级批发书店批进书报刊,不得从非法经营者手中批进书报刊;
  (三)批进书报刊必须要有《书报刊随发单》,不得出售没有《书报刊随发单》的书报刊;
  (四)按价出售,不得擅自加价;
  (五)租书店必须定时对书报刊进行消毒。


  第二十条 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级批发书店必须具备店堂及定点库房;
  (二)进货渠道只限于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邮政部门(只限期刊)和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期刊社;
  (三)不得批发给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者;向外地批准必须将书目上报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
  (四)批进的书报刊必须先将进货来源、名目、数量以及样本报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未经备案审查的书报刊不准批发;
  (五)批发书报刊必须开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书报刊随发单》,并加盖本店印章;
  (六)不得擅自提价,批发价格折扣要明确。


  第二十一条 集体、个体书报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销国家规定由新华书店发行的中、小学课本和国家规定的“内部发行”的书报刊;
  (二)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售、经销古旧书报刊;
  (三)不得在市场上公开发行、销售单位内部发行的书报刊及资料性书报刊;
  (四)不得发行、租售无正式书报刊号的非法出版物和国家明令查禁的书报刊;
  (五)未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编印,发行书报刊。

第七章 美术、工艺艺术品和文艺培训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美术工艺艺术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售书法、美术工艺艺术品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国籍、年代,禁止经销假冒名家的书法、美术工艺艺术品,销售临摹的书法或仿制的美术工艺艺术品必须标明是临摹品或仿制品;
  (二)属文物性质的美术工艺艺术品,只能由文物部门专营收售。


  第二十三条 文艺培训市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艺培训班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室和固定的教学排练场所及相应的教学培训工具;
  (二)从事营业性文艺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保证师资力量、教学培训条件,并保质保量完成预定教学培训计划。

第八章 其他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年审换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换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业期间,场所负责人和各类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二)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制票、售票、验票、回票的登记制度;
  (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标准;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均要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抬高价格,不得以次充好;
  (五)必须按时交纳文化市场管理费并依法纳税;
  (六)禁止经营反动、色情、淫秽、渲染暴力、封建迷信、不利于民族团结的糟粕产品以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七)广告要真实健康,不得作色情及虚假的广告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广告宣传媒介刊登、播放文化市场范围内的广告内容,必须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刊登和张贴虚假的文化经营活动信息。
  从事临时性文化经纪活动,必须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稽查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放的证件。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非管理部门和无检查证件的人员的检查和处罚,有权拒绝非发证部门扣缴《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和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因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而蒙受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维护文化经营场所的秩序,保证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卫生,保证服务质量,并应配合文化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和拒绝接受检查。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遵守《条例》和本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
  (三)检举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或举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500元罚款:
  (一)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
  (二)未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
  (三)擅自变更经营者、经营地点、经营内容、扩大经营范围的;
  (四)各种收费标准没有明码标价或随意提高价格的;
  (五)雇用或被雇用方,单方无理违背协议,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六)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换证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以100元-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改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以300元-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一)转让、转租、涂改、伪造经营许可证的;
  (二)买卖书号、刊号、音像出版号的;
  (三)违反本细则,引起经营场所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细则屡教不改的;
  (五)演唱或播放反动、色情的歌曲和荧屏图像的;
  (六)发行销售反动、色情和宣扬封建迷信及破坏民族团结书报刊的;
  (七)作色情及虚假广告宣传的;
  (八)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不按规定交纳文化市场管理费的。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文化活动及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和宣传封建迷信及破坏民族团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准申办和开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规则
1992年8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含意及适用范围:铁路固定资产大修是固定资产在实物形态上进行局部更新的一种形式,是为补偿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下所发生的磨损部分而进行的彻底修理和局部更新。大修是固定资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主要手段。通过大修恢复固定资产原有规定的性能、精度和效率,延长使用寿命,以适应日益繁重的铁路运输和生产建设任务的需要。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包括铁路运输、工业、施工及部直属等单位固定资产大修。
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规模、进度及效果,反映大修基金的运用情况,保证全路大修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做到统一范围、统一口径、统一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全路各级单位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工作。
第2条 制定本规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铁道部各业务、计统等部门制定的各种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规程、规则、规定、办法等。
第3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作用及对其要求: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是铁路经济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铁路固定资产管理提供咨询,实行监督,参与决策。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大修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基础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广大专兼职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大修统计工作任务。

第二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对象、任务、范围
第4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对象是:固定资产大修理经济活动的数量方面。大修统计,是要通过对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过程数量方面的观察,研究固定资产大修规模、项目结构,设备质量的恢复和改善状况,以及大修基金的使用方向及其效果等发展变化的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掌握固定资产大修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
第5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统计资料,监督大修基金使用情况,检查、分析研究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全面状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铁路固定资产的状态,制定方针政策,指导工作,编制固定资产大修规划、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第6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铁道部、铁路局本年及上年结转的大修计划项目,这部分已纳入现行年、季度统计报表范围。凡是列有大修计划项目的单位,即为大修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
(二)各单位自提自用大修基金安排的项目,目前没有纳入现行部颁统计报表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依照本规则进行统计。
第7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包括下列内容:线路设备大修(线路换轨、成段更换再用轨、成组更换新道岔及新岔枕、成段更换混凝土轨枕、成段铺设混凝土宽枕、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扣件、道口大修、路基大修、线路其他设备大修),桥隧建筑物大修(桥梁、涵渠、隧道及明洞、桥隧其他建筑物),机车厂修(内燃电力蒸汽机车厂修、简易厂修、加装改造、更换机体,扩大架修等),客车厂修(客车厂修、简易厂修、加装改造、扩大段修等),货车厂修(货车厂修、简易厂修、加装改造等),集装箱大修(定修),通信信号设备大修(有线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信号设备,如:调度集中及调度监督设备、闭塞设备、联锁设备、驼峰信号设备、机车信号设备等;无线通信设备,如:无线列调设备、站场无线设备、微波通信设备、短波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公务移动通信等),电力设备大修(供电线路、电源设备、发变配电所等)和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大修(接触网、牵引变电设备、远动装置等),机务给排水设备大修,房屋建筑物大修(生产及办公房屋、住宅及单身宿舍的拆除和移地重建、扩建、大修、建筑物大修),机械动力设备大修,机务和车辆其他设备大修,运输(含客货)其他设备大修,其他大修。
各年度的具体统计项目,按铁道部颁发的年度大修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8条 设备欠修还帐和行车安全措施,按部年度计划所列项目统计。

第三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统计
第9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的含意及作用: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简称实物量)是指经大修实际完成的以自然物理计量单位表示的实物工程数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大修进度和成果的重要指标。是观察大修规模、种类,检查大修计划,计算价值的重要依据。
第10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的计算标准: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完成的实物数量是指按照大修工作范围(或内容)全部完成,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实物数量。
第11条 主要大修项目完成实物数量的计算规定:
(一)线路设备、桥隧建筑物、通信信号设备、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设备、给排水设备等大修,按规定的大修工作范围全部完成,质量达到大修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按验工数量统计完成实物量。
(二)房屋建筑物大修:整栋房屋大修或扩建,拆除、移地重建,按照设计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按实际统计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有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新建面积统计;单项房屋大修按大修工作范围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符合大修房屋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规定的项目类别,根据验收的工程数量统计完成实物量。
(三)机、客、货车厂修:机、客、货车厂修数量,是由委修单位与机车车辆修理工厂签订合同,工厂按照厂修规程规定的范围、技术标准修完,经部驻厂验收员验收合格,以财务部门清算的数量为依据进行统计。段做厂修比照上述规定统计。
(四)集装箱大修(定修)、机械动力设备大修:按大修工作范围规定的内容完成,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按财务清算的数量进行统计。

第四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
第12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的意义: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固定资产大修工作量,是反映固定资产大修规模、进度和效果的综合性指标。它可以综合考核大修成绩和比较单位、地区、部门间的大修工作情况。大修价值还是计算增加值的依据,而增加值是构成国民生产总值的要素。因此,搞好大修价值统计,对于揭示大修工作成绩和问题,研究大修工作规律,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基础都有重要意义。
第13条 计算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的依据是:施工预算、验工计价表(验工报表),机械设备大修合同以及有关的财务单据等。月报根据估验或验工报表的数据填报,季、年报根据经上级主管业务或计划部门审核签认的验工报表数据填报。
第14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价格: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预算价格”、“清算价格”、“合同价格”、“实际价格”等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原因,造成预算总额的变动,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原设计单位签认后,由原批准预算单位批准成立后的修正预算,做为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的价格依据。
第15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组成: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组成,按部概预算编制有关办法、规定,以及部定修理价格、铁路局有关规定的费用执行。
第16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的计算: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价值计算,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一)分部分项计算法:这是比较普遍的常用的计算方法。它是根据施工预算中所列的分部分项的工程名称(细目)及其预算单价,用实际验工的工程数量去计算完成价值,即:用分部分项工程完成的实物量乘以相应的预算单价加上有关费用求得完成的大修价值。
(二)综合指标计算法:有些项目的预算编有综合预算指标(或叫技术经济指标)即综合预算单价。计算完成大修价值时,用施工预算综合单价乘以经验工确认的实物量求得。
(三)实际清算单价法:以实际修竣数量乘以清算(合同)单价计算其完成的大修价值。
(四)进度折算法:以报告期完成的大修工程数量占总工程数量的比例乘以工程预算总价计算大修完成价值。
第17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大修统计工作中,一般都要按照第16条所述的大修价值统计原则进行统计。但如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其大修价值统计,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修统计中的扩建、拆除或移地重建、改建项目,以及机械设备购置价值的计算条件、计算价格、计算方法等,均按《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投资额统计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经设计单位签认,原批准单位批准的一次性价差,可年末一次按实际调整数统计大修价值,年末前各报告期的计算单价不再调整。
(三)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大修项目或机械设备大修价值,可在修竣后或年底一次填报。
(四)、机、客、货车厂修及加装改造、扩大架(段)修、互换配件等完成价值,根据财务部门的清算帐单统计。
第18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增加值:增加值是指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扣除中间的物质和劳务消耗)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即追加价值。
设备和建筑物的大修理是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局部更新,是工业或建筑业产品使用价值的部分恢复,其劳动创造增加值,构成国民生产总值的一部分。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承担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建筑物、构筑物大修,不论是本企业自行完成的或是对外承接的,按现行统计规则均已统计在其企业总产值和增加值指标内,故委托单位不应再重复计算其增加值。但其它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设备或建筑业的大修理价值,以往没有列入统计范围,依据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这部分增加值的计算,应列入大修统计范围。
第19条 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计算增加值的范围是:独立核算的工业(或建筑业)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或建筑物、构筑物)大修理工作(如工务段自行组织施工的线路大修,房产段自行组织施工的房屋大修,水电段、电务段等单位自行组织完成的机械、通信信号设备大修等)不包括委外完成的大修工作价值(如某单位委托机械厂或工程处完成的设备或房屋大修)。
第20条 设备大修增加值计算方法为:
(一)“生产法”:即从完成的大修价值中扣除所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配件、半成品等物质消耗的价值和向外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加工费、人工费、修理费、仓储费、利息支出、技术研究费、保险费、教育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劳务性的费用。其公式为:
自行完成大修增加值=大修价值-中间消耗
确定中间消耗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大修价值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
2、必须是本期投入大修作业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消的低值易耗品等)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
为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分配中的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所得,增加值中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待业保险、退休留用补差等)应单独列示。
(二)“分配法”:即大修增加值等于下列要素之和。
1、列入大修成本的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也包括支付给以“民工”、“合同工”名义招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2、提取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3、大修工作所使用的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基本折旧与大修折旧);
4、大修基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净额);
5、提取计划利润的大修项目,提取的利润数;
6、用大修费支付的各种税金。
计算公式为:
自行完成大修增加值=工资+福利基金+折旧费+利润+税金+利息收入(净额)
列入增加值的要素须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是在自行完成的大修项目上发生的;2、必须是从大修费项下支付的。
第21条 固定资产增(减)值:为反映固定资产大修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新增价值,特设立“固定资产增(减)值”指标。
固定资产增(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在大修理过程中,因进行局部(或整体)更新或更换不同类型的材料、增加新的设备,改变其结构、技术性能和规模,使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发生的增加或减少。
第22条 固定资产增(减)值指标,由试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增(减)值办法》的铁路运输企业填报。具体计算范围包括:线路大修中成段更换不同类型钢轨,成段、成批更换不同类型、材质的扣配件、道岔、轨枕;为扩大编组而进行的站场改造、改线。桥隧建筑物大修中更换不同材质的桥梁,用大修款源为抗洪、抗震、提高承载能力而进行的路基、山体、桥涵、桥墩、隧道的加固,新砌护坡、护岸、明峒、排水沟。传导设备中牵引供电设备大修中更换不同材质的导线和另部件,更换不同类型的主变压器及运行方式;成段更换不同材质的给排水、热力、煤气、电力、通信管线、电杆,更换不同类型的设备、线条,明线线路改电缆、光缆、数字微波等,改变联锁方式,改电气集中和闭塞设备的种类(制式、型号),简易驼峰改集中联锁,改道口信号,增加调度监督与调度集中设备。利用大修款源进行的配套工程,增添必需的设备(或进行整体更新),改良设备装置,新增加达到单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各项设施;房屋推倒重建或易地重建,改变建筑结构,技术性能及规模,重点抗震加固,提高承载能力,改变其建筑结构。固定资产在大修或定期检修中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大修款源进行机车、车辆的技术改造和加装改造等。〔计价方法见铁财(1992)102号文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增(减)值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主要指标及原始记录
第23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主要指标:反映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进度和成果,检查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统计指标有:
(一)开工年月:是指大修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大修的年月。有土建的工程指第一次破土动工的时间;没有土建的大修项目,指固定资产开始解体、修理或更换设备、零、部件的时间。正式大修前的准备工作以及临时工程施工,不算开工。
(二)修竣年月:是指土建工程大修项目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竣工,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指按大修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容全部完成,达到大修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生产部门或使用单位的时间。
(三)计划总投资:是指大修项目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修完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数(即设计概算)。
(四)自开工累计完成价值:是指大修项目自开始大修到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全部价值。
(五)本年计划:各单位经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
(六)自年初累计完成:指自年初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完成数。
(七)本季完成增加值:是指本规则第19条规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在本报告季度内所创造的增加值(可按分配法或生产法计算)。
(八)自年初累计完成增加值:是指自年初一月一日起至本报告季末止累计完成的增加值。
(九)自年初累计固定资产增(减)值:是指从年初一月一日起至本报告季末止累计完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过程中新增(减)的固定资产原值。
第24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原始记录: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填记准确,项目完整,字迹清晰,定期查核,妥善保管。
第25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数据、资料的取得,根据以下原始单据:
(一)铁路线路设备(含线路换轨大修),桥隧建筑物,通信信号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建筑物,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设备等大修的工程,根据竣工验收交接记录(或验收证)和验工报表。
(二)铁路机、客、货车厂修资料,根据财务部门的清算帐单。
(三)集装箱大修(定修)、机械动力设备大修及其他固定资产大修资料,根据有关部门的验工资料或清算凭证。
(四)计算固定资产大修理增(减)值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卡片(财固—1),动态登记表(财固—2),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7),固定资产大修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财固—13)及其固定资产增值明细表,以及机车车辆大修增值通知书。

第六章 统计分析
第26条 统计分析的任务:统计分析是通过对统计资料的整理、研究达到认识社会经济状态、矛盾及其规律性的一种方法。它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计工作过程的最终出成果的阶段,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整体功能的重要环节。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分析的任务是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对大修统计取得的丰富数据资料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检查大修计划完成情况与问题,观察大修投资规模与结构的变化,考核其成绩及效益,揭示固定资产大修与运输、生产、大修工作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性,为铁路各级领导经营决策和改进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第27条 统计分析的种类: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分析可分为定期分析、专题分析、综合分析和预计分析四种。定期分析要求按月、季、年对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执行情况及问题进行检查和分析;专题分析是针对大修工作中的某个环节或问题进行专门剖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咨询建议;
综合分析是对单位或部门一定时期大修工作各项指标和各方面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预计分析,是根据以往大修统计的经验数据和变化规律对未来大修完成情况及固定资产状态进行预测或预警,它是一种超前分析。所有分析都要注重真实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28条 原则要求:各单位必须把统计分析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并把它作为考核评价各级统计部门工作成果的重要内容。广大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生产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按规定撰写报送统计分析报告,不断提高分析质量,充分发挥大修统计工作的咨询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29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73)交计字1687号部文公布试行的《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统计规则》同时废止。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