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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原则的若干辨析/张志超

时间:2024-07-22 22:4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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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原则的若干辨析

张志超


人民法院报在2008年5月16日刊登了《违约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不适用先刑后民》,该文虽提及“先刑后民”,却语焉不详,下面是笔者的一些粗浅见解,望各方专家批评指正。
一提到“先刑后民”原则,我的第一反应是: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中止的某项情形正是其表现形式。但是翻阅法条,却发现这种理解并不准确。“(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适用诉讼中止的规定。这种表述,并没有写明另一案件就是刑事案件;所以严格地说,将本条款作为“先刑后民”原则的依托是不准确的。这里的诉讼中止情形事实上是一种“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而不论被依赖案件的性质如何。有时被依赖的案件可以是民事案件。譬如《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但这种中止与上述“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的诉讼中止并不完全相同,仿佛可以归于“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中止,但仍然不很准确。
但是人们为什么会将“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诉讼中止简单归纳为“先刑后民”原则呢?笔者认为原因如下:刑事诉讼处理的案件性质更基础一些,而且公权力可以为私权利的行驶提供框架和保障,因而“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诉讼中止的依赖方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民事案件了;所以才会有“先刑后民”的说法。但是笔者的解释或许并不缜密,因为我们并没有讨论及行政诉讼。简陋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顾及诉讼中止的情形,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作了补充,请看该条第(六)项的规定:“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适用诉讼中止的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到,依赖方还包括行政诉讼案件,虽然行政诉讼也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交织在一起。语既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先刑后民”并不能准确反映“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诉讼中止的内涵,应该予以摈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则给出了一种规范表述,应该得到肯定。进一步讲,虽然规定在行政诉讼领域,但笔者认为它应该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因为上述司法解释就是以《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补充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刑事诉讼领域是否也应该适用这种“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诉讼中止的规定?理论上应该适用,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根本没有诉讼中止的规定,遑论“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诉讼中止?一定要与之相关的类似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可算一例:“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刑事诉讼活动并不是停下来,相反,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恰恰是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合理推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出现了笔者所称的“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诉讼中止的情形,刑事诉讼也不会停下来“等”、“靠”被依赖案件的审理结果。合议庭此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直至刑事诉讼可以继续进行为止,而这种调查核实被看成刑事诉讼的组成。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实在法领域并不适用“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诉讼中止的规定。这或许可以说明为什么人们热衷于谈论“先刑后民”。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先刑后民”原则的表述或许根本不能成立,即使将其修正为“先刑后民(行)”原则也不能让人满意。既然如此,倒不如运用“关联案件的审理依赖”诉讼中止的表述,既概括,又准确。
此外“先刑后民”原则的不规范还体现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案件反而优先于刑事案件。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两例均体现了民事法律责任优先于刑事法律责任的精神。其合理性在于,在合格的市民社会,公权力是为保障私权利而存在。这与本文主旨已相去甚远,按下不表。
写就上文之后,上网浏览“先刑后民”的相关争论,颇感诧异。相关的许多论述言必称1998年的第7号司法解释,且认为该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就是“先刑后民”原则的有力体现。笔者认为其中存有误读。先看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过充当了一个“刑事诉讼报案人”的角色,与公民发现现行犯而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没有本质区别。这种情形,岂能认定为“先刑后民”?再看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显然这也不是什么“先刑后民”,只是对案件定性有误(错把刑事案件当成了民事案件)或者有争议,最终结果是:认为是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认为是刑事案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材料移交相应的侦查机关。既然只有一桩案件,谈何“先刑后民”?
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学领域似是而非的东西太多,有待于我们法学人去辨析证明。然而最令人担忧的是许多法学人口中谈的,笔下论的却都是自己都不懂的似是而非,还以为自己掌握了真理。


劳动部关于认定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定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号)要求,1996年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圆满结束。这次评估认定工作,对加强就业训练中心自身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和训练质量,促
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推动就业训练相关政策贯彻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就业训练中心参评材料和申报报告,按照《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对申报的中心进行了评估、审核、重点抽查。经研究,认定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等51所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认定天津市河西区就业训练中心等
76所中心继续保留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称号(名单附后)。
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为就业服务的培训方向和机动灵活的办学特色。配合企业深化改革,推动“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深入实施,将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转业、转岗训练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同时,认真做好进城务
工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要配合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实施工作,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要始终按照《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努力开展就业训练工作,创造新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领导,列入工作日程,落实有关政策,解决存在问题,促其不断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发展,更好地开展转业、转岗训练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1997年被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按培训失业、下岗职工情况,从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部分资金扶持。
附件:1.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
2.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复查合格名单

附件1 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共51所)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汉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上海市青浦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重庆市涪陵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职业技术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就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闻喜县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农安县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鸡西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桦南县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盐城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吴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湖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永嘉县就业培训中心
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劳动局职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赣州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山东省青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招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邹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荆门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恩施州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麻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洞口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郴州市培训中心
广东省韶关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中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劳动培训服务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就业培训中心
四川省新都县就业训练中心
贵州省遵义市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铜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金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职业培训中心

附件2 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复查合格名单(共76所)

北京市海淀区职业技术学校
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河西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就业训练中心
上海市闸北区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南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沙坪坝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保定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阳泉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翼城县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榆次市汽车专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浑源县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鞍山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昌邑区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四平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辽源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梅河口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龙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局职业技术训练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苏州市培训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绍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东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嵊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蒙城县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淮南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淮北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龙岩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三明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建瓯市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萍乡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城县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蓬莱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诸城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枣庄市中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三门峡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济源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当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鄂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十堰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邵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石门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溆浦县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湛江市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德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贵州省赤水市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大理州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曲靖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安康市培训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培训中心
陕西省榆林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劳动技术培训中心
青海省就业训练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就业训练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就业训练中心



1997年4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82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82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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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审核│《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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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资格│《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审查 │ │ │

├──┼────────────────┼───────────────────┼──────────┤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 │ │

│ 3 │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年度│《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审核 │ │ │

├──┼────────────────┼───────────────────┼──────────┤

│ 4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申报│《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省、市、县环保局 │

│ │登记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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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核│《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市、县环保局 │

│ │ │条 │ │

├──┼────────────────┼───────────────────┼──────────┤

│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单位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环保局 │

│ │格认可 │三条 │ │

├──┼────────────────┼───────────────────┼──────────┤

│ 7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前的环保检│《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省、市、县环保局 │

│ │查 │十五条 │ │

├──┼────────────────┼───────────────────┼──────────┤

│ 8 │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作│《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环保局 │

│ │业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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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

├──┼────────────────┼───────────────────┼──────────┤

│ 10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动经营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

│ │格审核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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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地质勘查资格登记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 │

├──┼────────────────┼───────────────────┼──────────┤

│ 12 │地质勘察单位资格年检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 │

├──┼────────────────┼───────────────────┼──────────┤

│ 13 │海域使用权出租审批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在城市建立经营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 │ │

│ 14 │的单位及其专用设备和专用车辆的批│《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准 │ │ │

├──┼────────────────┼───────────────────┼──────────┤

│ 15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6 │道路客运班线(含高速公路客运班线│《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旅游班线等)的年度审验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7 │汽车客运站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8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9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0 │汽车维修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1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2 │汽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年审│《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3 │设立卫生类民办教育机构审核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 │

├──┼────────────────┼───────────────────┼──────────┤

│ 24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 2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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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绘制、印刷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河北省测绘条例》第十七条 │省测绘局 │

│ │线地图及出版物的审查 │ │ │

├──┼────────────────┼───────────────────┼──────────┤

│ 27 │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条 │省测绘局 │

│ │版地图的初审 │ │ │

├──┼────────────────┼───────────────────┼──────────┤

│ 28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局 │

│ │果的审批 │ │ │

├──┼────────────────┼───────────────────┼──────────┤

│ 29 │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局 │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

│ 30 │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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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 │《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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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人防通信设施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

│ │准 │〉办法》第二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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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核 │《河北省旅游条例》第十二条 │省旅游局 │

├──┼────────────────┼───────────────────┼──────────┤

│ 34 │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同意 │法》第十四条 │ │

├──┼────────────────┼───────────────────┼──────────┤

│ 35 │进行人工增雨(雪)和防雹作业的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准 │法》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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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气象服务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 │法》第二十三条 │ │

├──┼────────────────┼───────────────────┼──────────┤

│ 37 │省外考古单位、科研机构在我省境内│《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文物局 │

│ │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工作的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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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资│《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文物局 │

│ │格认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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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全民所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的不够藏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 │

│ │标准的文物和标本的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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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到外省举办展览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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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档案管理│ │ │

│ 41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需经省档案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政管理部门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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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专业档案管理│《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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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审核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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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和收│《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

│ │集范围的审定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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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设置的批准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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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 47 │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省或设区的市防震减灾│

│ │评价的资格验证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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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颁发记者证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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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举│《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

│ │行新闻发布会登记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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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学校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批准│《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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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学校体育设施拆迁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2 │改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3 │减少学校体育设施原有面积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4 │海上或内陆大水面收购水产品审批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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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科学技术管理部│《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第三十六│ │

│ 55 │门委托,对所属科技社团进行资格审│条 │设区的市以上科协 │

│ │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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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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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事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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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59 │非独立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60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原批准成立和注册部门│

├──┼────────────────┼───────────────────┼──────────┤

│ 61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所设的技术市场检│《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查员的审批 │ │ │

├──┼────────────────┼───────────────────┼──────────┤

│ 62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 63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64 │使用“科技开发”、“研究机构”等│《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科技行政部门 │

│ │与科研有关的企业名称的审批 │ │ │

├──┼────────────────┼───────────────────┼──────────┤

│ 65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转│《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让、迁移等注册登记事项的核定 │ │ │

├──┼────────────────┼───────────────────┼──────────┤

│ 66 │民营科技企业年度审验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科技行政部门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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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食品标识牌的│《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审批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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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年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 │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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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酒类展览展销活动审核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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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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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市、县(市)酒类监│

│ │ │ │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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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对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

│ │登记 │条 │源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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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对销售省外生产的新能源产品出具质│《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省新能源产品工程设施│

│ │量检测合格证 │一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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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对已办理登记的肥料产品广告的内容│《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 │

│ │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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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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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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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学校、中医│《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班审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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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设立中医临床科研机构审批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 │ │、科技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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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其产品经营许可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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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所在地人民政府 │

│ │员申报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审批 │展条例》第二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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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理的考核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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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重新申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歌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厅安全合格证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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