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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黎广军

时间:2024-07-24 22:4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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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

黎广军

摘要: 文章简略介绍了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附录A列出了各省此类法案的网上可获得地址。加拿大这种法律已有100多年历史,引进自美国同类法律并有所创新和发展,近年还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制订了三种法律救济:留置权利、信托基金、保留金 (清偿留置索赔的基金)。
关键词: 不动产留置; 施工留置权; 工程担保; 工程拖欠款



与普通法的“占有制”留置权不同,不动产留置权采用“登记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法律的历史如同这些国家的历史那样悠久和辉煌。而在我国,设立不动产留置权至今仍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难题”。本文介绍了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基本情况,期望抛砖引玉。

1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

根据加拿大国会1996年颁布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法案》(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Act),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机构,下设太平洋、魁北克、大西洋、安大略和西部5个地区分支机构,有1.4万公务员;其职责一是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科研,二是为140多个联邦部门和机构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其网站有详尽的免费资料和各种手册,网址http://www.pwgsc.gc.ca/text/index-e.html。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有以下3种:
(1) 投标担保。一般为投标价格的10%。
(2) 履约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的50%。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工程或履约不能,担保人必须代为履约,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担保人通常会向承包商提供技术、经济、管理等支持,帮助承包商履约和完成工程,或为业主提供一个新承包商替换原承包商;实在不行时,担保人才对业主作出赔偿并终止担保。
(3) 付款担保。又称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 (labour and material payment bond)。用于对抗留置索赔,保护政府工程免受留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50%。

2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的发展历史

1867年7月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of 1867),正式承认加拿大自治权。当时组成加拿大联邦的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四省,以后其他省区逐步加入联邦。目前加拿大有10个省和3个特别行政区。
立国后第6年,1873年安大略省和马尼托巴省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以后各普通法省也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这种法律源自美国,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了第一个Mechanics' Lien 法律。①
历史上各省设立了五花八门的留置权法案。为统一留置权规则并使留置权法律现代化,1996年加拿大统一法律协商会(Uniform Law Conference of Canada)颁布了《统一留置权法案》(Uniform Liens Act)并于2000年修订重新颁布。该法案扩大了留置权范围,其原理和概念与《私人财产担保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一致,例如,有序列号的,以及可在私人财产登记处(Personal Property Registry)登记的物品可作抵押权登记担保,因而也适用非占有制留置权(non-possessory liens)。
Mechanics' Lien Act也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已有6个省区改称为Builders' Lien Act (建造者留置权法案),安大略省已改称为Construction Lien Act (施工留置权法案)。为便于阐述,本文将这三种名称不同而本质相同的法案通译为“施工留置权法案”。

3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特点

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设立了三种法律救济:
(1) 留置权利 (lien rights);
(2) 信托基金 (trust funds);
(3) 保留金 (holdback)。

3.1 施工留置权

施工留置权法案适用于土地改良(Improvements on Land),包括土地上、土地中、土地下的新建、改建、维修工程,例如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梁、码头、隧道、矿井等。但限制留置英皇土地。
工人、供应商、分包商、承包商都有留置权,但索赔金额必须高于100~300加元(各省不同) 。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截止期限为工程实质性完成或终止后30~60天。登记机构为Land Titles Office (土地产权处)。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文件须经宣誓,声明以下事项:
(1) 留置索赔人、业主、承包商以及雇用留置索赔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2) 简要描述索赔人的工作或所供材料、设备;
(3) 债务到期日期,到期金额,索赔金额;
(4) 充分描述土地和不动产,以便正确识别之。
首次工作或供料时发生了债,债权人的留置权随之生效,成为留置权人(Lien Holder);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申请留置权登记,变成留置索赔人(Lien Claimant)。登记后,留置索赔人必须将登记通知递送给业主和已登记的抵押贷款人,否则其留置权登记无效。
留置索赔人可在法定时间 (例如1年) 内提出强制执行留置权 (拍卖清偿) 的诉讼,并登记诉讼通知。对留置权登记有异议的业主或承包商等相关利益人可书面要求留置索赔人立即诉讼,如果留置索赔人在法定时间 (例如21天) 内未能提出诉讼,其留置权消灭。
工程保险赔付金从属于留置索赔。与施工留置权有关的还有《土地产权法案》(Land Titles Act)。

3.2 信托基金

大多数省施工留置权法案将工程款定义为信托基金。既是说,业主依据诚信原则,委托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给工人、分包商、供应商等信托基金受惠人。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类推。但建筑师、工程师、供应商的合同价款不是信托基金。有些省将在建工程抵押的施工贷款也定义为信托基金。
托管人一般要建立专项信托基金帐册,付清全部信托基金受惠人的款项之后的剩余工程款才能由托管人使用。法律规定,托管人挪用信托基金是刑事罪,如同“监守自盗”那样,除退赔外,还要进行刑事处罚。例如,马尼托巴省Builders’ Lien Act 第7节 (Offence and Penalty 犯法与处罚) 规定,托管人将信托基金挪为己用或挪为他用都是犯法,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批准或默许这种犯法也是犯法,每一位犯法人处以不超过5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刑期,或者两项并罚。各省对此刑罚的轻重有别,诉讼时效为1~3年。
留置失败以及在拍卖清偿或破产清算中未获足额赔付的债权人,除了依据合同法起诉合同债务人,还可以依据施工留置权法案起诉非法挪用了信托基金的托管人 (法人) 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自然人)。

安徽省行政性表彰奖励公开评选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行政性表彰奖励公开评选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完善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监督机制,增强表彰奖励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范围
凡以省政府名义或经省政府同意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均应实行公开评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公开。
三、程序
1、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活动的方案,包括表彰奖励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表彰奖励的对象、条件、程序、办法,便于有关群众了解和参与。
2、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和事迹应由所在单位张榜公布。
3、基层单位申报,主管部门考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4、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5、推荐对象系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参与审核工作。
6、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奖励,须经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审计机构审计。
7、候选人员、集体的事迹和名单在《安徽日报》或有关媒体刊登,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和群众反映。需要群众进行投票评选或评议的,要刊登选票或评议表,投票或评议期为2个月;不需要群众投票评选或评议的,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期为1个月。
8、表彰奖励的人员、集体经省政府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
四、其它
1、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群众的反映,主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需要调查核实的要查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2、对未经公开评选产生的候选人或集体,省政府不予审批。
3、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4、表彰奖励活动的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主办单位的负责人严肃处理。
5、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公开评选活动的宣传工作。
6、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8、本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1999年7月19日

关于开展2011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1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各省(区、市)2011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是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及队伍组建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等。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监管制度和机制创新情况,监管工作成效等。

  二、考核方式
  采取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查自评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和对省以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报送的材料包括:自查自评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理指标评价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2012年3月组织对部分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和考核内容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制度的导向性和针对性,不断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餐饮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绩效考核情况。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理指标评价表
http://www.sda.gov.cn/syjbs1211/fj1.rar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http://www.sda.gov.cn/syjbs1211/fj2.rar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总体评分表
http://www.sda.gov.cn/syjbs1211/fj3.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