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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唐青林

时间:2024-07-23 10:3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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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
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利用价值形式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和交换的必要手段,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整、全面地揭示了公司资金运动地基本情况等经济信息。一般说来,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组织企业资金运动、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的一系列经济管理工作的统称。会计是运用凭证、帐簿和专门报表,采用以货币为主要计算单位的各种计量方法,收集、分类、记录、报告、分析、比较和评价特定单位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工作。中国对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着重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产情况进行连续、系统和综合的反映。严格遵守会计制度,是顺利进行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虽是企业内部事务,但事关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公司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影响甚大,因此,《公司法》特作专章加以规定。一般来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投资者除参加决定一些重大事项外,一般不参与日常的生活经营活动,投资者往往是通过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公司的财务状况,来维护自身利益。公司的资产作为其对债权人的担保,资产状况如何,资产的经营状况如何,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可以保证公司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合理分配利润;可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2)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集体利益。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比起一般企业的社会经济影响大得多,为维护其稳定、健康地发展,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的公积金提存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为防止公司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职工经济利益,对公益金作出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3)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和公开化,可使社会各方面都能方便地了解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对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公司,可以起到吸收社会投资的作用。
(4)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公司在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下筹集分配资金,记录、反映经济业务,这有利于政府掌握情况,制定政策,实施管理。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平衡上述不同主体之间地利益需求,法律要求公司内部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也体现了经济活动社会化所带来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公司中的交汇和碰撞。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内容及制作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它不仅是公司经营者准确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债权人了解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公司的会计报表(或会计表册)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以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文件。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我国的会计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外,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法定机构依法审查验证,即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中的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公司法一方面强调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另一方面又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法律的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因此,为了保障审计结果的合法有效,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新公司法增设了这一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应当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删除了旧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种类的规定,仅笼统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修订的原因除了旧法规定已经与现实不符外,还考虑到这些应该是财会制度规定的范畴,不宜在法律中作过于具体规定,而应该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决定。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主要目的,是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公示,及时报送有关人员和部门。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制度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的制度。实行会计报告公示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内在要求,它对于保护股东、债权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众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公司的类型不同,法律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的要求也不相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其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要报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杜绝企业通过立真假两本帐,掩盖其不法经营活动和逃避税收行为的现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一规定对防止某些个人非法转移、侵占公司资产将起到重要作用。

粮食部加工铁桶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部


粮食部加工铁桶管理暂行办法


1980年7月5日,粮食部

随着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油料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好形势下,将对加工铁桶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油脂散装运输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继续采取桶装运输仍然是完成油脂调运任务的主要方式。为了搞好加工铁桶的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钢材,保证铁桶加工质量,提高出桶率,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开支,为四化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铁桶是油脂调运的专用装具,必须按照粮食部提出的计划与要求进行生产,以确保完成调运任务的需要。
第二条 加工铁桶的钢材(油桶板和带钢),每年由粮食部统一向国家申请,统一安排生产,统一安排调拨,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无权调用。
第三条 加工铁桶的计划,在粮食部根据资源和需要确定下达后,由粮食部门的代管单位(以下简称代管单位)或承受加工任务的工厂负责完成。年终结束后的三十天内,代管单位应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上报粮食部。
第四条 加工铁桶的大、小丝口盖的带钢由粮食部门备料供应,价款由承受加工任务的工厂负担;其余辅助材料,由厂方自行解决。
第五条 粮食部下达生产计划以后,由代管单位与承担加工铁桶任务的工厂(包括系统内工厂)签订当年加工合同(具体条款由代管单位根据情况提出,与厂方共同商定)。合同签订后报粮食部备案并严格执行,发生问题,协商解决。
第六条 加工费的核定(包括系统内工厂)原则上一年一定。在商定加工费前由厂方提出加工费明细表,经代管单位审定并报粮食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每吨钢板出桶率暂规定在四十只,设备条件较差的厂不得低于三十九只半。达不到上述出桶率的工厂,要暂停加工。
第八条 加工铁桶的调拨作价,由粮食部门按出厂成本加管理费核算,报经粮食部审批后作为最后结算价格。自产自用省的调拨作价,由有关省粮食厅、局核定,但不得超过粮食部规定的新桶调拨作价的规定。
第九条 铁桶调拨费用的划分:
(一)铁桶调拨以运输计划编制的发运站、港为最后发货点。车船开动前的一切运杂费由发桶方负担,车船开动后的一切运杂费由收桶方负担。
(二)发运铁桶使用的绳子或网兜,发桶方可将价款向收桶方结算。收桶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期办理回运手续,原数原价返还给发桶方。
第十条 铁桶调拨,在发运前必须进行细致检查,做到大、小桶盖齐全拧紧,油漆及其外观完整无缺方可发运。如收桶方发现大、小盖丢失短少及非运输过程中磨损的漆皮脱落,影响铁桶质量等问题,应在货到七天内通知发桶方进行处理;在货到三十天内装油发现渗漏现象,应及时通知发桶方进行处理。如发桶方在接通知后七天内不进行处理,收桶方有权按报废桶作价处理。
第十一条 加工铁桶的规格标准:桶身高度900毫米±3,桶底桶面直径(外径)570毫米±2;桶面要压印“中粮”标志。凡不符合规格标准和未压印“中粮”标志的铁桶,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为了做好加工铁桶管理工作,代管单位有责任检查厂方生产铁桶质量和建议改革工艺流程,促进其提高生产技术,保证铁桶质量。要及时掌握铁桶发运情况。
第十三条 加工铁桶的钢板入库(厂)后(包括暂存和加工用的)应按国产板、进口板及其规格分别码垛存放,妥善保管,做到条理化,要建立与健全各项手续制度,做到帐、卡、货三相符。
第十四条 凡已加工出厂待发的铁桶,在发运前要垫好、码好、苫盖好,防止日晒雨淋生锈。
第十五条 桶板的包装铁皮、垫木和加工铁桶的边角下料,由代管单位统一收回,充分利用;边角下料也可委托厂方处理,但要收回货款;处理价格和回收比例可与厂方商定,收回的货款应冲减铁桶成本。
第十六条 为了掌握桶板库存和铁桶发运情况,代管单位必须按月上报《钢板材料收支存月报表》和《加工铁桶收回调出月报表》(表式附后),于每月终了七天内报出,上报的数字一律按月终最后一天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粮食部补充、修改。附表1、2(略)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4年8月15日,邮电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发〔1988〕9号文件,《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现结合邮电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二、各单位近期应对选聘干部的退休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从工人中聘用的干部,凡按规定在其到达工人退休年龄时,受聘在干部岗位不满10年(1991年10月以前受聘不满8年的),仍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三、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男工作年满三十周年,女工作年满二十五周年,以及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本人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原工资照发,并按退休干部进行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在遇到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升级(空级),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做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本工资。
四、对个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人员,一次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返聘人员占本单位编制。
五、对个别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提出更改本人出生日期的,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
六、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内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