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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6-17 22:1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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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捐赠工作,现对《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办法》(晋政办发〔1992〕3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行审批例会制度
(一)为加强对捐赠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审查把关工作,建立审批例会制度;
(二)审批例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台办、太原海关和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三)审批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政府的指示,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通报近期情况;
3、对报省政府审批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以及数量较大的捐赠物品,进行集中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4、对利用捐赠名义搞违法活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省侨办、省台办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
(五)一般捐赠由省侨办、省台办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审批前管理
(一)凡报请省政府审批的捐赠事项,由省侨办、省台办会同太原海关共同做好审查工作;
(二)认真审核受贿单位情况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并注明联系人身份及工作单位等情况;
(三)受贿单位填写的捐赠报批表,物资分配方案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报告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报省政府审批的捐赠报告,统一由省侨办、省台办上报。
三、审批后管理
(一)经核定超出接收单位自用合理数量以外的物品,分别由省侨办所属侨谊实业公司和省台办所属海峡贸易发展公司予以收购。
(二)机电产品的收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购的机电产品及重要生产资料的分配销售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一般物资的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太原海关对受赠单位物资的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地、市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利用捐赠名义进行倒卖批件和物资以及逃汇、逃税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992年10月5日

关于做好2011-2012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1-2012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行便函[201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行政政法处: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财行[2010]124号)的要求,在各省、地级财政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以下简称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定点饭店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保证定点饭店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各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提供服务保障。

  二、各级定点饭店管理员要抓紧做好已经确认的定点饭店在“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以下简称查询网)的登录和审核,保证网站能够及时向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保障。

  三、各级定点饭店管理员要督促已经确认的定点饭店及时在“查询网”填写并打印电子结算单,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在定点饭店出差和会议结束后能够及时结算。

  四、各级定点饭店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财政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查询网”上已经注册的定点饭店合同价格等信息。

  五、各级定点饭店管理员应尽快在“查询网”登记注册。还没有上报定点饭店管理员名单的,应以省为单位在12月24日前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传真010-68551325)。

  六、各省级财政部门请于今年年底前将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行政政法司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计委 国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0]8号

2000-10-08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
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文件精神,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为了贯彻中发〔2000〕3号文件有关国家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现提出具体意见。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积极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是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近年来在全国蓬勃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效形式,它不仅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初级农产品
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发展,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其它工商企业不同,它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因此,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
国家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重点龙头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形成若干个与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抗衡、更具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全面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需要,也是我国应对加入WTO参与国际
农业竞争的需要。通过重点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必将有力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从今年开始,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科技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
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定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
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二)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
,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
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五)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
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
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四、加强对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是新形势下政府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进而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银行、国税、地税、证监会等部门要根据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研究新情况、新问
题,不断的充实和完善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给予切实帮助并加以解决。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关部门已经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纳入整体部署和宏观政策安排,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各地
也要根据本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已经制定政策的,要切实抓好落实。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指导和监督工作。对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要进行跟踪指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考
核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另行发布。



200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