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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时间:2024-05-15 17:0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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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地位和作用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作为公司设立时,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件之一,《公司章程》具有明确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可见,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就成为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的最重要法律文件。正是考虑到《公司章程》具有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笔者才希望对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做些简要分析探讨,籍此呼吁和强化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或管理者们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遵守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目前比较流行的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契约说”(或称“合同说”)、“自治法说”、“宪章说”。下面就对这三种学说分别展开叙述和分析:
(一)公司章程契约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和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司章程契约说由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学者所主张,其最初来源于经济学家提出的有关“合同”公司的理论。该理论把公司看作是一种体现着个人之间契约关系网的法律机制,公司由此本质上是合同性的。而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设立相关者通过面对面的谈判逐一达成的,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订立;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是一个相当于具备格式条款的合同,想加入公司股东行列的当事人只有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做出承诺。
契约说抓住了大多数公司章程中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合意”等“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理念。但是该说不足之处是:1、不能体现“合同法”中“一方权利即是另一方义务”的“权利义务对应性”原理;2、不能充分体现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原理,公司章程约束的主体不限于章程的制定者或签署者,它约束的主体包括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者等;3、无法解释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欠缺“合意”的事实。
(二)公司章程自治法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为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而订立的书面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为了经营和管理公司而给自己制定的法律。公司章程自治法说由大陆法系的大部分法律学者所主张,其来源与大陆法系的“契约自定法”观念直接相关,即“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观念。该种理论实际上是“公司章程契约说”的自动延伸,但又弥补了契约说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该说不足之处是:1、将公司章程直接称呼为“法”,混淆了法须特定国家机关经过特定程序才能制定的应有之意;2、在逻辑关系上存在将法律认可和保障公司章程的有效性等同于法律自身的弊病;3、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一些特殊性,如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文件形式、股东可随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变动等。
(三)公司章程宪章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实际上是公司的设立者为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而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纲领性制度。公司章程宪章说实际上是借鉴国家治理行为中“民主宪政”理论的一种类比性的说法。该说将公司类比成一个国家,将公司内部的管理组织部门或结构设置比喻成国家不同的机关或职能部门,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的制度比喻成国家的法律。这样,公司章程的地位对公司而言就相当于宪法对于一个国家,公司章程对公司的作用就相当于宪法对于一个国家的作用。该说虽然采用比喻的形式,但也确实抓住了公司章程的一些本质特征,相较前两说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和说服力。但该说不足之处是:1、采用类比的方式给公司章程进行定性,没有从公司法理论角度对公司章程进行定性分析;2、设立和经营一个公司无法等同于成立和治理一个国家,该说无法说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法律关系;3、此说仍旧没有跳出公司章程即为法的范畴,似与公司章程自治法说较为接近。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除了上述三说外,还有共同行为说、单独行为说等观点,在此就不一一展开论述了。看来,对公司章程如何定性也真有些“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味道,以上各说各有所长,也各有所失。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章程,因为通过其他的法律语言无法准确地描述其法律性质。从其存在的目的和表现形式看,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公司章程首先反映或体现的是公司股东的意志,是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最直接保障。2、公司章程必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要件,在公司设立或变更时必须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公示登记,以便国家和社会对公司组织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制定公司章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经营行为,是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操作规程。4、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国家公司法强行要求规定的内容,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或管理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它是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和补充。综合起来讲,公司章程就是“体现公司股东意志,在公司设立或变更时必须进行公示性登记,且旨在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一项具有法律上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所颁行的公司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和补充性法律文件。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直接认识到《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和国家管理中具有怎样重要的法律地位,即我国《公司法》已经将公司章程摆到了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几乎同等重要的位置。
《公司章程》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它到底都规定些什么内容呢?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而言,《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要求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另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而言,《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要求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见,凡涉及到公司设立、股权、组织结构、运营行为、变更终止、其他重要制度等所有重大事项,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都可将其写入《公司章程》。
另外,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内容除了《公司法》要求的强制性条款外,还包括大量的任意性规定。对《公司章程》任意性规定内容,除非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法律都认可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需要说明的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不必然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除非同时还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否则只能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撤销后才属无效。这正是《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规定意义之所在,也是我们不能把公司章程地位等同于法律或法规自身的原因。这也或许是部分学者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或公司“自治法”的属性的部分原因吧。

三、关于《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基本要求和公司章程中所实际包含的具体内容是《公司章程》发挥作用的真实反映;另外,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或地位也是通过它所能发挥的具体作用来体现的。对《公司章程》而言,不仅发挥与国家公司法或相关行政法规目标一致的作用,而且还发挥着公司法或相关行政法规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上述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公司章程》能够发挥如下作用:
(一)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公司行为准则或其他法律事项的基本要求。毋庸质疑,公司属于商法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类主体。然而现实中,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对公司具体的组织或行为规范,《公司法》除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规定外,不可能对具体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出规定,而只能通过具体公司的《公司章程》来规定,即必须通过《公司章程》来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定之内容。
(二)弥补《公司法》规定之不足,实现具体公司制度的创新要求。关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外,还赋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条款规定内容。也就是说,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规定,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董事任期、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总经理的职权、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股权转让、从业经营等事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对此方面内容之具体规定,不仅弥补了《公司法》规定之不足,而且能够实现公司制度之创新要求,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创设纲要。
(三)能够平衡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尽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设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东的意志,体现公司经营为公司股东谋取收益的现实需求,但正如国家法制相对于国家治理一样,《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平衡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指公司必须合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指公司必须维护消费者利益,承担保护环境、安置就业等社会责任)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容,法律自然不会准许或保护。

最后陈述: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在处理一些与公司相关联的实务中,发现国内的公司或企业对《公司章程》重视程度普遍不高,有的公司投资者或管理者甚至从没有阅读过《公司章程》,完全将它看成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相反,外资企业或境外的公司一般都对《公司章程》给予了很高的重视。这或许是不同的历史发展脉络留给人们关于法制的不同惯性思维在起作用吧!不过,既然我国《公司法》已经赋予了《公司章程》特殊的法律地位,我们还是期待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或相关法律工作者能够充分认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真正让《公司章程》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2006年3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增设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设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03号


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尽快实现流感监测网络在地市级全面覆盖,掌握流感整体流行强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并处置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流感监测网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天津市和平区卫生防病站等208家流感实验室为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增设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202家医院为全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见附件)。上述单位要严格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卫发明电〔2009〕76号附件1)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对上述省份新增网络单位的师资培训,同时尽快向新增网络实验室分发甲型H1N1流感检测试剂;要加强对现有和新增流感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指导和监管,做好监测方法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日常管理,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保障条件。

四、各地在流感监测中如遇相关的技术问题可即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联 系 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燕、徐翠玲

联系电话:010-63532193 (传真)

邮箱:gaoyan@cnic.org.cn ;xinlinxu@126.com

附件: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名单

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名单

一、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天津:和平区卫生防病站、南开区卫生防病站、津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塘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辰区卫生防病站、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西:太原市疾控中心、大同市疾控中心、阳泉市疾控中心、朔州市疾控中心、长治市疾控中心、晋城市疾控中心、吕梁市疾控中心、沂州市疾控中心、晋中市疾控中心、临汾市疾控中心、运城市疾控中心

内蒙古:包头市疾控中心、通辽市疾控中心、锡林郭勒盟疾控中心 、乌海市疾控中心、呼伦贝尔市疾控中心、兴安盟疾控中心、赤峰市疾控中心、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鄂尔多斯市疾控中心、 呼和浩特市疾控中心、巴彦淖尔市疾控中心、阿拉善盟疾控中心、满洲里市疾控中心、二连浩特市疾控中心

辽宁:铁岭市疾控中心、抚顺市疾控中心、本溪市疾控中心、营口市疾控中心、阜新市疾控中心、辽阳市疾控中心、朝阳市疾控中心、葫芦岛市疾控中心

上海:黄浦区疾控中心、闵行区疾控中心、南汇区疾控中心、奉贤区疾控中心、闸北区疾控中心、嘉定区疾控中心、徐汇区疾控中心、静安区疾控中心、长宁区疾控中心、金山区疾控中心、青浦区疾控中心、 宝山区疾控中心、虹口区疾控中心、崇明县疾控中心

江苏:常州市疾控中心、南通市疾控中心、连云港市疾控中心、淮安市疾控中心、盐城市疾控中心、镇江市疾控中心、泰州市疾控中心、宿迁市疾控中心

浙江:温州市疾控中心、金华市疾控中心、丽水市疾控中心、舟山市疾控中心、衢州市疾控中心、义乌市疾控中心、湖州市疾控中心、嘉兴市疾控中心、台州市疾控中心、绍兴市疾控中心

安徽:宿州市疾控中心、安庆市疾控中心、巢湖市疾控中心、滁州市疾控中心、池州市疾控中心、六安市疾控中心、铜陵市疾控中心、亳州市疾控中心

江西:南昌市疾控中心、九江市疾控中心、景德镇市疾控中心、萍乡市疾控中心、新余市疾控中心、鹰潭市疾控中心、上饶市疾控中心、吉安市疾控中心、抚州市疾控中心

山东:淄博市疾控中心、枣庄市疾控中心、东营市疾控中心、潍坊市疾控中心、威海市疾控中心、日照市疾控中心、莱芜市疾控中心、临沂市疾控中心、德州市疾控中心、聊城市疾控中心、滨州市疾控中心、荷泽市疾控中心

湖南:湘西自治州疾控中心、益阳市疾控中心 、娄底市疾控中心、张家界市疾控中心

广东:汕尾市疾控中心、江门市疾控中心、阳江市疾控中心、中山市疾控中心、惠州市疾控中心、潮州市疾控中心、河源市疾控中心、清远市疾控中心、揭阳市疾控中心、梅州市疾控中心、茂名市疾控中心

广西:北海市疾控中心、柳州市疾控中心、百色市疾控中心、梧州市疾控中心、防城港市疾控中心、钦州市疾控中心、贵港市疾控中心、玉林市疾控中心、贺州市疾控中心、河池市疾控中心、来宾市疾控中心、崇左市疾控中心

海南:海口市疾控中心、儋州市疾控中心、琼海市疾控中心

重庆:永川区疾控中心、万州区疾控中心、涪陵区疾控中心、黔江区疾控中心

四川:雅安市疾控中心、遂宁市疾控中心、泸州市疾控中心、广元市疾控中心、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学实验中心、宜宾市疾控中心、资阳市疾控中心、乐山市疾控中心、眉山市疾控中心、广安市疾控中心、巴中市疾控中心、阿坝州疾控中心、甘孜州疾控中心、凉山州疾控中心

贵州:六盘水市疾控中心、安顺市疾控中心、铜仁地区疾控中心、黔西南州疾控中心、毕节地区疾控中心、黔东南州疾控中心、黔南州疾控中心

云南:玉溪市疾控中心

西藏:拉萨市疾控中心、日喀则地区疾控中心、林芝地区疾控中心、阿里地区疾控中心、那曲地区疾控中心、昌都地区疾控中心、山南地区疾控中心

陕西:宝鸡市疾控中心、汉中市疾控中心、安康市疾控中心、咸阳市疾控中心、延安市疾控中心、铜川市疾控中心、榆林市疾控中心、商洛市疾控中心、渭南市疾控中心、杨凌示范区疾控中心

甘肃:金昌市疾控中心、嘉峪关市疾控中心、平凉市疾控中心、陇南市疾控中心、临夏州疾控中心、甘南州疾控中心

青海:西宁市疾控中心、海东地区疾控中心、海南州疾控中心、海西州疾控中心、海北州疾控中心、黄南州疾控中心、玉树州疾控中心、果洛州疾控中心、格尔木市疾控中心

宁夏:银川市疾控中心、石嘴山市疾控中心、吴忠市疾控中心、固原市疾控中心、中卫市疾控中心

新疆:伊犁州疾控中心、克拉玛依市疾控中心、哈密地区疾控中心、喀什地区疾控中心、阿克苏地区疾控中心、和田地区疾控中心、昌吉州疾控中心、巴州疾控中心、吐鲁番地区疾控中心、塔城地区疾控中心、阿勒泰地区疾控中心、博州疾控中心、克州疾控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疾控中心、八师疾控中心

二、新增流感监测哨点医院

天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宝坻区人民医院

山西:太原市中心医院、大同市五医院、大同市三医院、平定县人民医院、长治市和平医院、朔州市中心医院、晋城市人民医院、吕梁市汾阳医院、沂州市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人民医院、运城市中心医院

内蒙古:通辽市医院、锡林郭勒盟医院、乌海市人民医院、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兴安盟人民医院、赤峰市人民医院、乌兰察布市人民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巴彦淖尔市人民医院、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满洲里市第一医院、二连浩特市医院

辽宁:铁岭市中心医院、抚顺市中心医院、本溪市中心医院、营口市中心医院、阜新市中心医院、辽阳市中心医院、朝阳市中心医院、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上海:长宁区同仁医院

江苏:徐州市中心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市妇幼保健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句容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

浙江:温州市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舟山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义乌市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台州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

安徽: 宿州市立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池州市人民医院、东至县人民医院、六安市人民医院、铜陵市人民医院、铜陵县人民医院、亳州市人民医院

江西:南昌市第三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新余市人民医院、鹰潭市人民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东: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枣庄市立医院、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区人民医院、广饶县人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威海市市立医院、日照市人民医院、莱芜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德州市人民医院、德州市市立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滨州市人民医院、荷泽市立医院

湖南: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张家界市人民医院

广东:汕尾市人民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潮州市中心医院、河源市人民医院、清远市人民医院、揭阳市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医院

广西:北海市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梧州市工人医院、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贵港市人民医院、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贺州市人民医院、河池市人民医院、来宾市人民医院、崇左市人民医院

重庆:万州三峡中心医院、黔江区人民医院

四川: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遂宁市中心医院、泸州市人民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绵阳市404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资阳市人民医院、乐山市人民医院、眉山市人民医院、广安市医院、巴中市人民医院、阿坝州人民医院、甘孜州医院、凉山州一医院

贵州: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铜仁地区人民医院、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黔东南州人民医院、黔南州人民医院

云南:楚雄市人民医院、玉溪市人民医院

西藏:日喀则地区人民医院、林芝地区人民医院、阿里地区人民医院、那曲地区人民医院、昌都地区人民医院、山南地区人民医院

陕西: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铜川市人民医院、榆林市二院、商洛市中心医院、渭南市中心医院、杨凌示范区医院

甘肃: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平凉市人民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夏州人民医院、甘南州人民医院

青海: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海西州人民医院、海北州人民医院、黄南州人民医院、玉树州人民医院、果洛州人民医院、格尔木市人民医院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人民医院

新疆:伊犁州友谊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哈密地区中心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和田地区人民医院、巴州人民医院、吐鲁番市人民医院、塔城地区传染病医院、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博州人民医院、克州人民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附属一附院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8〕100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贵港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本级和三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储备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作为我市土地储备的决策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审定土地储备各项相关决策,下设办公室,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储备的管理办法。
(二)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规划。
(三)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四)审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整理、包装方案。
(五)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
(六)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七)协调解决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二)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三)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五)负责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土地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发布储备土地的储备和供应信息。
(七)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发改、经济、监察、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各辖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全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贵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意见,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作为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十三条 年度储备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请审议下一个年度计划时,向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四条 在我市本级和三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依法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无主土地;因单位搬迁、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用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必须收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必须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的土地。
(四)依法征收的土地,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批准手续,并从被征地单位(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五条 实行依法收回土地的储备程序
(一)无偿收回的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储备:
1.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无偿收回土地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2.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4.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二)有偿收回的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储备:
1.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有偿收回土地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2.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补偿。
3.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4.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实行依法收购土地的储备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二)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初步确定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草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四)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补偿。
(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六)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土地储备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二)按照申报价格依法收购。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依法征收土地的储备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报批业主办理土地征收前期手续。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组织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储备。
第十九条 其它依法取得土地的储备程序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储备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依法实施。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 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以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设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进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以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核发土地证书,用于融资抵押。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统一制订供应土地方案,征求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国土局意见,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不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不得进入供地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已经纳入储备计划的土地,各有关单位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其它途径转让土地或转让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或收购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否则,有关部门不办理其审批和登记等转让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按照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财[2007]151号)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
(一)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它渠道的借款。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偿性支出。指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上缴的税费支出。指征收土地需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征)地管理费以及应缴交的其他用地报批费用等。
(四)征地、开发、拆迁的劳务费、管理费支出。包括:征地劳务费、开发劳务费、拆迁管理费及劳务费、土地交易服务费等,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5]131号)计算。
(五)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及其它借款的利息。
(六)其它费用支出。其它在土地储备过程中需支付的费用,如规划设计费、土地测绘费、评估费等。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利用储备土地抵押举借的贷款(借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只能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利用的银行贷款或其它借款与土地出让还款没有同步时,市财政局可借资金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还本付息。
第三十二条 资金划拨流程
收储资金(财政投入、财政暂借、银行贷款等各类借款)---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出让---市财政国库---计算成本及提取5%国有土地收益基金、2%储备业务费等--- 市土地储备中心---还本付息、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费用管理
成本费用和日常费用实行分帐管理。
(一)从储备土地出让金总收入中提取2%作为土地储备业务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费用和土地储备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土地储备业务费用的使用范围:
1、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包括土地储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和社会保障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必需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会议费及调查研究费;
3、为开展储备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4、储备土地在进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业务人员的培训费、宣传费及有关票据、报表等相关费用。
(二)土地储备资金及费用的审计。市审计局每年应对土地储备资金及费用进行全面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