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7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3日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加强住房调控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明确供应对象、核定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建立登记、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轮候等制度。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居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库及年度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划拨方式统一供应。
第十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具体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承担小区以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商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属高层建筑和远郊住宅,单户面积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左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需求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是本市城镇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
(二)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四)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销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户、拆迁户、危房户及其他住房困难户,烈军属、伤残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家庭。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面积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户接受财政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时差价的50%(含10%土地收益金)交纳收益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在规定不得出售的期限内确需出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原供应价回购。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售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已参加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集资与合作建房
第二十七条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九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接受市财政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凡已经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的管理: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的差额,并对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铜陵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铜政〔1999〕5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铜政办〔2004〕46号)同时废止。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7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州本级行政事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州驻外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等级标准乘坐飞机。
(三)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在未实行定点住宿前及实行定点住宿后未复盖地区,按以下限额标准内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到成都地区出差住自有房的,按实际天数和规定标准限额的60%予以补助。
(二)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一人或两位分别是异性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差,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可按限额标准的一倍报销。
(三) 参加旅游促销、招商引资等活动,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三星级以下酒店(含三星级酒店),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报销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拨下派和到上级部门、异地挂职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及会议期间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人员脱产学习10天以上,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元,住宿费凭培训单位收取的实际费用报销,不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在本地城区(包括郊区)外出工作,不能回家或不能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可发给每人每天误餐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补助,仍按阿州财行〔2005〕109号文执行。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直线单程交通费、途中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小车驾驶员行车补贴除以下调整的外仍按《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小车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执行。
小车驾驶员出差途中的行车补贴按每公里0.2元计算,低于伙食补助标准时按伙食标准计算。每到一地住定后从次日起,按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本地短途行驶当天不足100公里时,按派车天数每天25元计算补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和《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探亲住宿费补助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和各单位原自行制定的差旅费开支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阿坝州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州委、州人民政府精简会议的精神,控制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州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州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州委、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重要会议和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召开由主管部门具体承办要求各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州级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各县有关部门或本系统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二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接待、经费申请及费用结算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
三类会议按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再次重申精简会议、文件和规范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阿委办〔2007〕13号文件精神执行,主办单位应于会前15个工作日报州委办公室或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2次三类会议。
第六条 会议天数
除法定会议外,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会议工作人员
一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原则上在马尔康召开。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州级机关召开的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文印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擅自发放奖金、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除房租费外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 注
一类会议
150
80
7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00
60
40
2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60
60
20
140
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房租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定点饭店未公布前或按会议审批程序批准,在非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会议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使用。
会议召开地点的与会代表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印刷、会议室租金等支出。参加州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没有固定收入的与会人员,召开会议的单位除负担途中交通费外,并按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同时发给误工补贴每人每天25元。所发生费用会议承办单位在会议费的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管理
一、二类会议由州财政安排专项预算。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在年度会议包干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及支付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会议费中的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政不得办理支付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原《阿坝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阿州财行〔200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