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29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咸政文[2002]22号)的精神,按照“六制”办理事项的要求,特制订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包括核定审核事项,下同)实施办法。
一、直接办理制
(一)范围
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3、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4、办理《办境通行证》;
5、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8、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9、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10、就业登记;
11、《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12、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1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14、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15、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7、其它可以直接办理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和超时默认制
(一)范围
凡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特殊申请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2、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3、用户受电工程设施审核;
4、公章雕刻备案;
5、公民出国护照申请;
6、房屋租赁证;
7、企业登记注册;
8、卫生许可证;
9、土地登记审核;
10、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
1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拆除、迁移审批;
12、其它需承诺办理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领导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首办责任制
(一)范围
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联办事项及重大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基建项目和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部门联办的事项。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单位提出申请;
(1)基建项目计划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需要到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手续的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3)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局;
(4)非公有制商贸业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
(5)外商投资商贸业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对外经贸局;
(6)温泉开发区范围内的审批责任单位为温泉开发区;
(7)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审批责任单位,特殊事项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联审联办事项后,必须按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和裁决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申报负责制
主要指需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请,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报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有关科室。
五、明确答复制
(一)范围
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 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六、集中收费制
所有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和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统一在一个窗口缴纳。有关窗口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实施办法由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及时将印模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附件:1.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
区、县所属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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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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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资产所在地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经
济
行
为
类
型
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中外合资企业
4.中外合作企业 5.其他
二、企业:1.合并 2.分立 3.股权比例变动 4.租赁 5.产权转让
6.破产 7.解散 8.其他
三、资产:1. 出资 2.重组 3.转让 4.租赁 5.拍卖 6.涉讼
四、其他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估方法
帐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占有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上级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
财政部门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基准日:200 年 月 日
有 效 期:200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建筑物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