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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非正常免职原因应作必要交待/杨涛

时间:2024-06-26 07:2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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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非正常免职原因应作必要交待

杨涛


据新华网报道,黑龙江省政协九届七次常委会近日在哈尔滨闭幕,省政协副主席曹广亮作了总结讲话。会议还通过了《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免去韩桂芝省政协主席职务的决议》。
韩桂芝是颇引人注目新闻人物,一则本人担任省级领导,二则在去年的“宝马车撞人案”中风传肇事者苏秀文是其儿媳,后被其本人出面澄清。然而,对于这么一个公众人物在任期内的非正常免职,有关机关却对其免职原因未向公众作任何交待,令人费解。
官方的信息不公开,并不等于民间消息不传播,所谓大道不畅小道畅。现在关于猜测韩桂芝被免职的原因在许多媒体竟相登场,更遑论在民间传播着不同的版本。比如眼下就看到,《三湘都市报》6月12日报道称,权威消息人士今年3月向香港《文汇报》透露,韩桂芝涉嫌经济问题,不久前已被中央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其“落马”原因,并非如外界盛传的与“宝马车撞死百姓案”有关,亦与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贪污案无关,而是因涉及另一起罕见的腐败大案“马德案”。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现代政府也是透明公开的政府,政府的合法存在的一个重要基础便是政府具有的公信力,而赢得公信力则有赖于信息的公开,尊重民众的知情权。政府官员的选任与罢免的原因、理由对于民众来说都是关系重大的信息,政府有必要及时公开披露,以便民众了解与监督政府,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对于政府官员的选任与罢免的原因、理由避而不谈,不仅无助于加强民众对政府的监督,而且极易引发民众不必要的猜疑,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更可怕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还可能借此做文章,编造小道消息,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秘密。即使日后政府披露了对政府官员罢免的原因,但是由于小道消息己流传了相当时间,政府形象的损坏和公信力的降低也是一时难以挽回。
同时,笔者也认为,韩桂芝被免职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必然应当依据已查证属实的相当事实与依据,且仅仅是要求对其免职原因的简单披露,想必应当与国家秘密无关,对其的披露应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在近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开通仪式上强调:“网站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应该自觉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有网友就撰文认为: 要让网站不传谣,就让信息全透明。信息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笔者深以为然,面对逐渐扩散的关于韩桂芝被免职的原因的猜测,我们的有关部门也该及时出面解答与澄清了,否则等到网络和社会上各种消息满天飞时,有关部门又将落个被动尴尬局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平顶山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

  第四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四)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五)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六)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方便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投诉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

  第九条 法制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案卷,询问经办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案情。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办理投诉,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一条 上级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向上级法制机构书面报告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制机构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改正,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法制机构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几年国家制定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大都有当事人如果对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这种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被告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
的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理这种行政案件,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而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
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特此通知



1985年11月6日